配合反垄断调查中企须走好这四步
来源:中国贸易报
由北京市市场监管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组成课题组研究制定的《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日前正式对外发布。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具有配合调查的义务。针对企业如何应对反垄断调查,《指引》进行了以下四方面的指导。
首先,主动报告。经营者存在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经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要求实施垄断行为时,应该主动、及时地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在行为尚未被发现之前就主动揭发、检举违法、违规行为,以争取全部或部分免除违法责任。
其次,经营者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积极履行协助调查的义务,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不从事任何阻碍调查,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材料、信息的行为。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不得采取搪塞、敷衍的态度,不得以技术、算法或者商业机密为由,拖延、抵制或变相拒绝调查。
再次,宽大制度是指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自首,报告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并提供重要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处罚的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会根据经营者主动自首、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免除或者减轻对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例如,2017年12月,在水泥协会和6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案中,A公司第一个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对执法机构认定垄断协议具有关键性作用。在调查过程中,A公司能够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并迅速、持续、全面配合执法机构的全部调查工作。2020年12 月,该省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对A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最后, 经营者可以在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承诺限期,纠正自身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并提出中止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接受经营者承诺后,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承诺措施,消除自身行为后果,争取早日获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承诺适用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之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之前,由经营者自愿提出申请。经营者承诺制度不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案件。(穆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