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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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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发展给反垄断法带来新变化

来源:中国贸易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日前发布,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日前举办的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趋势线上沙龙活动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表示,其中有很多新趋势和新变化值得我们注意。

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草案添加了“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到底如何修订?一种观点认为,整个数字经济发展对于反垄断法造成了颠覆性的影响,必须将传统反垄断法全部打乱,而后为数字经济设立专章。另一种观点认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对反垄断法的根基框架没有造成影响,其在法案中可以相应地分散化体现。韩伟认为,在《反垄断法》中纳入数字经济内容不必伤筋动骨,特别是一些相关的技术化的术语,不宜直接嵌入《反垄断法》。

在垄断协议方面,草案也进行了优化。韩伟指出,垄断协议是近几年公众比较关切的问题,需要考虑是否引入“目的”和“效果”的要件。特别是在纵向协议方面,涉及行政执法的争议能否解决、纵向非价格问题是否纳入等问题。谈到对“目的限制”理解时,韩伟表示,中英文两者的意义存在差别。“中文的‘目的’意味着主观意图,而在欧盟规则中,‘目的限制’和主观意图的关联性并不高,人们在这一点上往往存在着误解,我们要多角度进行分析。”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士廪表示,草案将开启最具有中国特色和解决中国问题的反垄断制度,为公平竞争审查配套立法、执法与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魏士廪表示,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和举证责任是《反垄断法》立法13年以来最大的争议点,如果在草案中未得到解决,此次修订将失去意义。魏士廪通过对垄断协议立法、执法和司法历程的回顾,解释了上述争议的演变过程,并指出实务中对纵向垄断协议的争议焦点以及其执法与司法“撕裂”的根源和常识性矛盾。他表示,修法要解决的问题是弥补执法与司法实务中的“撕裂”,并理顺基本的逻辑关系。

谈到互联网与数据领域反垄断存在的问题与焦点,魏士廪介绍了包括“二选一”、算法滥用、涉VIE结构的集中申报等问题,并阐述了其解决路径。他特别指出,互联网平台中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被反垄断“遗忘”的平台,其影响非常大,但一直没有进入执法的视野中。魏士廪呼吁,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视。此外,当前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层面,原告的胜诉率均极低。为此,应更多地进行对司法制度本身的反思和修改,而非简单地讨论实务中原告能力及律师水平。(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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