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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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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实务视角浅析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张丰豪

在实务中,对于明显只涉及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的产品,一般不存在保护客体上的争议。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依赖于计算机程序来实现其部分或全部功能的产品、或者结合有机械结构和功能模块、方法特征、材料特征等类型的产品。此类产品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往往不那么容易判断,需要针对每个具体产品的具体特征基于《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来进行具体分析。由于不同个体对《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和每个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在理解上经常存在偏差,导致此类产品的保护客体问题在实务中存在很多争议,并因此增加了分析与判断的难度。

《专利审查指南》在其第一部分中明确指出: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特别地,《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关于材料特征,《专利审查指南》在其第一部分中指出: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上述两条规定,比较明确的是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且权利要求中不能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然而,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权利要求中涉及比较复杂的材料特征的问题,不同个体对于这些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也经常存在不同的看法。

尽管如此,在实用新型申请中,对于包含混合物等材料特征的技术方案仍需慎重,以免出现难以获得授权的情况。另外,相对于权利要求中明显存在混合物的情况,在实务中还需要特别注意隐含包括混合物的情况。比如,有时候会出现每个权利要求表面上只限定了一种由已知材料限定的技术特征,然而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基于其引用关系却隐含地包含了混合物的技术方案。对于这种情况下也需要非常慎重。如果该专利的发明点主要集中于针对混合物进行的改进,那么在递交前申请人以发明专利进行申请将会是更好地选择。

此外,在实务中有可能被忽视的另一个问题是权利要求中可能会无意识地包含利用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材料特征。比如,在权利要求中包含“某一元件由柔性材料制成”等表述。在目前的实务中,包含这种材料特征的技术方案通常也是不被允许的。有些案件中涉及一种用于呼吸疗法的鼻件,其在权利要求中限定了第一部件的材料选自耐磨材料、肖氏硬度小于60的材料、或柔性材料。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认为这些材料为性能参数的限定,并不确定指的是具体何种材料,因此有可能会包含非已知材料而导致该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申请人或代理人一般非常清楚实用新型只能保护产品、也知晓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中不能包含对方法或材料的改进,然而,一些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实务中却忽视了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本身进行描述或限定,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认定为不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从而被认定为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参考实务视角的内容,可以更客观地理解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以避免因无意引入了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技术方案而导致实用新型不能获得授权、或者因轻易放弃了本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技术方案而限制了实用新型专利可进行保护的范围而给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带来的损失。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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