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万家超市未经许可播放音乐 单曲判赔过万
来源:中国贸易报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近日起诉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和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静安店侵害作品公开表演权一案落下帷幕。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被告就单首音乐作品向音著协赔偿人民币14000余元。
2017年,音著协发现华润万家静安店长期使用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其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此后,音著协通过电话沟通、上门拜访等方式与华润万家和华润万家静安店商洽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相关事宜,但协商无果。于是音著协于2018年起诉华润万家和华润万家静安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音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未经许可播放相关音乐作品的侵权方提起诉讼。对于音著协举证的被告侵权事实,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腾讯音乐集团合作法律顾问赵智功律师介绍说,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然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费,但在客观上成为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手段,本质上已经带有商业性质。经营场所门店播放背景音乐等表演行为,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报酬。没有得到许可,没有支付报酬,属于侵权行为。
“商家播放背景音乐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兴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亮告诉记者,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但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和避免损害创作自由。但商家的播放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商家购买了正版光碟,只是用扬声器进行了播放是否违法呢?李亮解释说,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对于商家而言,购买正版CD通常不是单纯地为了欣赏、学习,而是在营业时段进行播放使用,营造商业气氛,促进商品销售,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与家庭使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种行为也应当被规范。同时,广播权同样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作品,也就是说特定条件下,直播音乐也需要授权。
当前,我国对音乐版权管理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去年新《著作权法》施行后,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加强了,不管是维权还是举证都变得更为容易,侵权赔偿金额也有所提高。《著作权法》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
尽管音乐版权保护地位提高了,但不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滥用这种权利。日前,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主要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和数字音乐平台等,要求数字音乐产业各方协力维护数字音乐版权秩序,构建数字音乐版权良好生态。约谈强调,各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数字音乐平台应采取符合音乐传播规律、公平合理原则和国际惯例规则的授权模式,应通过保底金加实际使用量分成模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署独家版权协议;完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授权音乐作品应当曲库目录明确、版权权属清晰,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数字音乐产业各方之间的版权纠纷;积极探索新场景、新业态音乐作品授权使用机制;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数字音乐版权运营模式。
(钱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