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纷纷布局的元宇宙并非法外之地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张伟伦
互联网当下正迎来它发展的新的关键节点。类比物种进化突变的产物,元宇宙在2021年成为了科技界和产业界最热门的词汇,并将迎来其发展的黄金时期。去年3月,元宇宙概念第一股罗布乐思(Roblox)公司在纽交所上市,市值超500亿美元,可见元宇宙概念在资本市场已经爆发出了巨大能量。随后,腾讯、网易等多家国内游戏公司也纷纷对其展开布局。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新概念给现实社会生活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其背后的法律与伦理问题也引发了法学界的关注。
根据笔者观察,当前普遍认为,只有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元宇宙这一新生事物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才能得以有效解决,健康发展。元宇宙将带来对现实法律的重塑与调整,尤其是保障元宇宙经济社会系统正常运行的交易、支付、数据、安全等法律规范需要适时探索出新的发展路径。
根据最新业界的讨论,元宇宙内的数据安全可能主要围绕技术展开。元宇宙带来的最棘手问题也恰恰是用户的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不言而喻,在元宇宙时代,用户的消费体验将迎来新一波交互体验的升级,在AR、VR等技术带动下,沉浸式消费将成为常态,出行、购物、娱乐方式将会发生巨大改变。而且,在元宇宙中,数据往往等价于财产,数据安全问题,更大程度上是技术问题。当前业内普遍也在探讨如何在元宇宙内防止数据的泄露或遗失,在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中数据是否存在恢复或重现的可能。
这就不得不提到元宇宙的硬件支持,即这一新生事物依然离不开现实世界的硬件支持,国家与科技公司是提供硬件支持的最重要主体。其中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一切,都会存储于现实世界中,因此元宇宙外的数据安全自然就对科技公司数据安全提出了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要想布局元宇宙,首要处理的问题便是“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运营主体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及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根据中国去年施行的《数据安全法》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还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六条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抛开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不谈,元宇宙中的物品本身是一边被创作一边存在的。这种建立在数据上的“宇宙”,其数据安全的实现需要元宇宙内外合力而成。如果把数据作为元宇宙的基础元素,那么这就意味着除政府等传统的监管主体外,元宇宙内也必须存在相应的监管主体。并且该主体的存在并不会阻碍元宇宙的发展,也不与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相冲突。
在互联网巨头都竞相发展布局的同时,对于元宇宙法律规制的重视必不可少。这是因为,如果把元宇宙作为一个平台,那么在这个平台中,用户创造的虚拟人设可以自由生活,而运营主体所要做的便是维护这一平台的稳定,即网络安全。其中保证用户个人信息、游戏信息得到尽可能完善的保护是极其重要的。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提升,数字时代的来临,对于数据和信息的保护,也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例如从去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在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明确了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这一规定,为未来的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保护提供了可援用的规范依据,并且也为扩充解释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笔者同时也注意到,很多企业在元宇宙布局中,纷纷投资国外企业。针对这些情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数据跨境合规体系,以保证出境数据的安全。特别是,要针对数据安全保护采用分级分类的管理方式,将元宇宙中含有的信息拆分成不同的结构,通过不同的权重进行分级管理。此外,企业还可以成立专门机构,针对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数据出境等进行监督,尽最大可能保护个人信息与数据。相关企业应当明确“元宇宙安全负责人”,成立元宇宙安全管理机构,该负责人主要负责三项内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并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反映元宇宙安全情况。
由此可见,当前在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承担,数据处境的规则等问题上,国内监管领域愈发显现出了较清晰的法律规制路径。近年来诸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一方面顺应了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等问题出现的法律需要,另一方面也为互联网科技的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规范基础。这些对于信息和数据的规则指引,对于尚在形塑之中的元宇宙,无疑也有着深远的影响。总之,无论元宇宙沿着怎样的技术或商业路径发展,抑或为现实个体提供怎样的产品和服务,都需要绷紧法律法规这根弦,毕竟元宇宙也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