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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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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加强与完善我国涉外立法体系刍议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前主席、法官 赵 宏

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和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重要内容之一。

重视与加强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建设是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和影响力与日俱增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国际社会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不断肆意打压、围堵我国发展,通过长臂管辖等手段对中国企业施加不公正限制的必然回应。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变局,个别国家挑起对我国的经贸摩擦,鼓吹科技“脱钩”,频频利用涉台、港、疆、藏等问题向我国发难,并以国内法名义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制裁、限制,企图遏制我国发展、以维护其全球霸权地位。这既是遭遇战,也是持久战,越来越体现为制度和法律之争。因此,涉外立法工作既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我国企业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的必然要求,有必要重视、加强研究并积极推动。

一、涉外法律体系的构成及其与国内法、国际法的关系

涉外法律体系是国内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以国内法为根基和依托,是国内法的域外延展适用,也构成国内法律体系与国际立法相衔接的纽带和桥梁。涉外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制定的专门涉外立法,即主要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企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的涉外法律。随着我国加入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增多,依照有关条约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改革开放初期制定一批涉外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使命,被新法所取代,如涉外经济合同法、三资企业法等,随着形势发展,也新增了一些涉外立法,如反外国制裁法、针对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等。二是,国内法律通过明确规定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管辖权等国际冲突规则延展到域外适用,如通过属人和属地管辖原则,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适用于中国企业在境外的收入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收入,或者中国的合同法作为合同约定的准据法而为外国法院或国际仲裁庭所适用。三是,中国主动参与国际立法,一方面中国国内立法实践经国际谈判为国际法所采纳、成为国际法或国际通行规则,另一方面,中国为履行所参与的国际条约义务,将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成为中国的涉外法律。

因此,专门的涉外法律体系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治成为客观需要,然而国际法治并非一蹴而就,也往往不是一帆风顺。一定时期,一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成为现实需要,越是实力强大的国家,其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几率也越大,涉外立法的重要性也就越突出。故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如果结合好,两者可以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反之,不同国家的涉外法也会出现相互冲突和对抗的情形,特别是个别国家滥用长臂管辖与域外制裁,不遵守多边规则和国际礼让原则,必然导致国家间法律的冲突,甚至相互报复。

二、加快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和完善涉外立法体系的路径建议

涉外法治工作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多方面,这里重点谈谈涉外立法工作的几个主要路径。

1.加强相关领域涉外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新设和修订、补齐短板

我国现行二百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近1000部,其中的大部分,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税收法、外贸法、检验检疫等应考虑明确依据属人管辖原则的域外适用效力和司法管辖权条款。其次根据属地原则,针对其他国家的有关机构、企业或个人违反侵害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危害我国国家利益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根据强行法或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中国法。程序规则方面,除了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补充或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具有强制司法管辖的条件,可以研究是否有必要搞统一的国际私法规则或国际私法典。

2.在涉外领域系统性地加强专项立法的研究工作

在涉外经济领域,研究外商投资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疫和检验法、跨国投资参与国内金融投资的立法、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立法、自贸实验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大湾区的立法,这些领域有的欠缺立法、有的立法层级关系不明,有个别重复甚至存在潜在冲突,建议进行系统性的综合研究,加强整合,查漏补缺,增强功效。

在国际法领域,可以考虑制定中国关于外层空间、极地、海洋开发利用的专门法,以国内法带动和引领相关国际规则的协调与统一。

3.研究制定适用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涉外法律制度

新时期,“一带一路”倡议在我国对外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目前,“一带一路”倡议发展基本依靠政治承诺(如一百多个政府间合作备忘录)、政策保障和项目推动,下一步建议逐步过渡到法治保障,适时研究把有关政策统一上升为法律,同时针对国别,考虑先从双边贸易投资协定、合作开发条约谈判逐步过渡到诸边和多边条约协定的路径,不断提升“一带一路”合作的法治化水平。近期还可以通过双边法律交流与合作项目,推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和提升“一带一路”国际法治水平打下一定基础。

4.加快研究制定应对国外不公正打压、干预和制裁的法律

针对国外对我国企业的无理打压、干预甚至制裁的不公正做法,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针对有关国家对我国企业实施的长臂管辖,商务部制定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对于阻遏外部势力不适当的干预、打压起到了积极作用。

鉴于美国长期以来根据其贸易法中301、307、332和337条款,涉及国家安全和紧急状态的若干法律条款以及其电信管理、证券管理立法中的有关条款,由不同政府部门根据不同的立法授权事项对外国进口商品、知识产权、劳工权益、电信和证券投资等企业行为对美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和采取不同的限制或制裁措施,对我国企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建议我国研究整合或增补我国外贸法中已经授权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以及其他专业领域国外对我国造成壁垒和设限行为的调查事项,或考虑专门制定统一的针对国外对我国企业实施贸易投资壁垒或限制措施的调查法,为定期开展国家层面针对性的调查作好准备,由政府部门定期发布权威报告。该调查报告本身具有威慑力,同时可以为多双边争端解决作好准备,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或作为政府间双边磋商的基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发布的国别贸易政策调查报告、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别调查报告,以及美国国会和各专业领域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外国企业行为的调查报告均具有类似效果。目前我国对外贸易法中包含因侵害我国知识产权的进口调查、因对我国采取不公平贸易措施、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对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影响的调查等授权,建议研究是否需要增加新的授权或制定新法,为定期开展有关工作、妥善处理涉外争端和涉外审判实践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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