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具有限定作用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李双亮
使用环境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一般技术特征相比,在权利保护范围的解释及侵权判定规则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当前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均未对使用环境特征作出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围绕使用环境特征产生的争议通常会发生在侵权审判等行权阶段。然而,在代理实务中,如果从专利的撰写阶段、实质审查阶段就能够准确地把握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具有的限定作用及限定程度,并合理地对使用环境特征进行布局及取舍,无疑能够有效地规避在专利的行权阶段有可能产生的争议和风险,这对提高专利的质量和稳定性也具有重要意义。
重要“使用环境特征”这一术语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首次提出的。该判决首次明确定义了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并且较为系统地回答了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等一系列问题。
随后,于2016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外,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判定指南》)第24条第1款至第3款还分别规定: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在权利要求中,可以依照如下步骤来界定使用环境特征:
首先,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来确定发明所要保护的主题。根据《判定指南》第24条第3款的记载,使用环境特征不同于主题名称,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
其次,在确定了发明主题的基础上,对于在权利要求中不属于发明主题所指向的结构而是描述其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等使用背景或者使用条件的技术特征,可以将其确认为使用环境特征;另一方面,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涉及发明主题本身指向的结构所具有的组件或者产品内部不同部件之间的安装/连接关系而言,并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是使用环境特征进行对待。
最后,在权利要求中,有时也会记载以其实现的功能来限定结构的功能性特征。功能性特征与使用环境特征都有可能以“用于……”这样的表述方式进行记载。此外,使用环境特征中的描述安装/连接关系的表述也容易与功能性限定相混淆,但对二者区分的关键还要回归于该技术特征是否对发明主题或发明主题的内部部件本身的结构进行了限定。
(作者单位: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