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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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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代码”可否作商标注册?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贾宁

在计算机技术急速发展的今天,与之相关的词汇的传播使用热度也在公众之中迅速攀升。例如,“码农”、“UI”(用户使用界面)、“debug(调试)”等等原本属于计算机编程领域的词汇也突破了原有的交流圈被广大公众所知晓。不过,俗语有云: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真要是遇到一个编程领域的通用名称,普通公众即使认识它的任一个构成部分,也未必能真正理解它的含义,比如“LOWCODE”(低代码)就是一例。

2020年8月,上海某公司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开发产品;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即服务;为他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项目上申请了“LOWCODE”商标。该商标申请于2020年11月被予以公告。同年,北京某公司对该商标提交了异议申请。申请理由是:“LOWCODE”是编程领域的通用词汇,可以指一种代码量较少的编程方式,也可指代“低代码应用平台”,即通过少量代码编写,借助可视化模型操作来简化编程过程、实现编程目的。被异议商标是其指定服务项目上的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被予以驳回其注册请求。国知局采纳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认定争议商标“LOWCODE”为“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的通用名称,并驳回了争议商标的注册请求。

“LOWCODE”一案引发了笔者的兴趣和思考。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识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保护。以商品名称作为商标,显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以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人对该商品名称的正当使用,形成对公共资源的不当占用。为防止通用名称获准注册进而对相关行业造成不利影响,《商标法》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通用名称注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赋予国知局和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通用名称提出无效宣告的权利)、第五十条第一款(限制通用名称的排他性使用)对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做出了全方位的规制。

另外,对于如何判断一件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通用名称的认定作出了阐释。该规定第十条载明:

“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笔者就编程服务领域中与“LOWCODE”(低代码)相关的其他概念“high code”(高代码)、“no code”(零代码、无代码或免代码)在第42类4220类似群的服务(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进行了检索。笔者注意到,与“LOWCODE”相对的“HIGHCODE”已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第17222592号商标)。

在进一步检索后,笔者发现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也不乏有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成功获得注册的“漏网之鱼”,例如:

第16195379号“拉格精酿”商标。该商标曾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上获得注册。此后,该商标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经审理最终认定:“拉格”源于外文“lager”,“拉格啤酒”为一种通过低温存储并由拉格酵母发酵而来的啤酒,“拉格”为一种啤酒种类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精酿”为酒类商品中的通用名称,因此对争议商标宣告注册无效。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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