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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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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和个人数据安全设“窗口”

来源:中国贸易报  

随着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顶层立法与配套法规逐步完善,人们对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也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通过顶层设计制度化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先后出台大数据战略、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等国家战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相继实施。

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建议,设立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窗口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尽快落实和明晰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

当前,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采取“多头共管”的监管机制。李大进认为,“多头共管”机制对于全方位落实监管职能有积极作用,但一定程度上造成部门间权责边界模糊,企业及个人乃至监管部门无法明确对应责任主体,直接影响到合规工作的落地和执行,既不利于保护维权主体的积极性,也有碍促进数据流动。

李大进同时表示,近年来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领域的立法正处于活跃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等层出不穷,企业在面对大量法律法规及指导文件时,难以准确把握相关要求的落实,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从监管部门获得有效咨询指导是其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直接、最便捷、最经济的途径。而对于个人信息主体,日益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赋予其广泛的权利,但个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却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反馈与响应。

对此,李大进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强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在打破部门界限、形成监管合力的同时,明确各部门在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领域的监管重点和边界,促进部门间的资源共享与协作,逐步健全跨部门和统一的综合监管制度。

二是设立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窗口并提供指导咨询服务。设立便捷、有效、公开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综合性咨询指导窗口,负责接受投诉举报,指导宣传法律法规要求,传达监管政策精神,解答企业、个人及专业服务机构在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方面的实际问题。对于涉及不同主管部门的咨询内容,窗口应该具备内部资源共享、协调统合的能力,通过统一窗口给出权威答复。

三是尽快落实和明晰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应当尽快落实并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渠道,明确投诉举报方式,对于投诉举报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公示相关结果。这样既能彰显法律规定的威慑效力,同时也是监管部门借助社会力量广泛掌握实际情况,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随着万物互联时代的到来,中小企业的安全缺口不仅危及自身,还有可能成为攻击的跳板,对大型企业、单位,乃至国家安全造成伤害。全国政协委员、360集团创始人周鸿祎对此建议,提高中小微企业数字安全能力,出台专项政策规范明确中小微企业应具备的数字安全能力要求。同时,他建议,借鉴免费杀毒的模式,鼓励大型安全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轻量化免费安全服务,以保障中小微企业数字安全“不掉队”。(钱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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