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假冒央企咋办?看律师支招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伟伦
不久前,一些中央企业对外公告了一批假冒“国企”名单,明确有关公司及其下设各级子公司均为假冒“国企”,与中央企业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均与中央企业无关。就在本月,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开表示,近期发现有不法分子涉嫌冒用该公司基本账户信息伪造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郑重声明,并对此事予以澄清。
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突显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面对某些企业通过假挂靠冒名央企的不法行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旭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同企业之间的字号因相同或相似构成冲突,应结合注册及使用的具体行为,以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搭便车”的恶意以及是否造成一般公众的混淆为侵权认定标准。
结合司法实践,杨旭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字号侵权案件的处理一般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进行处理,并在针对个案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总结了一些可行性的判断标准,一是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是企业名称产生的先后顺序,三是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杨旭结合近期办理的多件类似案件,提供如下维权思路:一是发函警示,央企通过向目标企业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即可达到有效的维权效果,小微企业为避免与央企产生诉讼纠纷,往往积极变更企业名称。这是一种周期较短、经济成本较低的维权方式。二是行政投诉,央企可以向涉案企业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三是提起商标侵权之诉,由于某些央企先注册商标经过常年大范围使用,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企业将他人知名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的情况,以此误导消费者。央企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四是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央企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主张涉案企业的行为构成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企业禁止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