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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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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肤佳”驰名 “舒服佳”无效

来源:中国贸易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认定宝洁公司“舒肤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某针纺制品公司在“纺织品毛巾、浴巾”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舒服佳”商标构成对宝洁公司“舒肤佳”商标的复制、摹仿,判决驳回该针纺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其“舒服佳”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二审法院亦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3年5月31日,宝洁公司在第3类“肥皂、香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713558号“舒肤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2010年9月20日,某针纺制品公司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浴巾”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689072号“舒服佳”商标(下称诉争商标)。

2018年1月16日,宝洁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该针纺制品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宝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舒肤佳”在“肥皂”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引证商标“舒肤佳”构成在“肥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某针纺制品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舒服佳”构成对引证商标“舒肤佳”的复制、摹仿,判决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二审法院也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兴世告诉记者,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果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那么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当前,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进行了强调。对于显著性强和知名度高的驰名商标,给予其更宽的跨类保护范围。

本案中,宝洁公司的“舒肤佳”产品早已在中国市场持续销售多年,大量报纸、杂志及网络媒体均连续多年对“舒肤佳”产品进行了宣传报道。同时,宝洁公司还通过举办主题活动、发布电视广告、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积极宣传推广其引证商标。相关行政部门亦曾在行政程序中多次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舒肤佳”在“肥皂”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在此情形下,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宝洁公司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考虑到引证商标较高的驰名程度,某针纺制品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也明显具有误导公众、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恶意。因此,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法官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基本道德准则,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亦应当遵循该原则。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商标,而不是恶意攀附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否则其商标即便核准注册,后续亦可能面临宣告无效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要具备商标品牌意识,注重自身商标商誉的保护,通过诚信经营培育驰名商标,形成品牌效应,不断提高自身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

(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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