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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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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举办

推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创新发展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钱颜

编者按: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日前在北京、厦门和新加坡三地及线上同时举行。本届论坛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发展与未来”为主题,为中新两国携手合作,更好地帮助企业预防和解决商事纠纷、完善国际商事多元化解决机制创建重要平台。

提升服务水平 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在日前举办的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上,与会嘉宾围绕调解、仲裁、诉讼等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途径的新热点、新发展、新机遇等展开讨论。

新加坡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长兼律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表示,本届论坛能够圆满举行,是因为新加坡律政部和中国贸促会这些年来在新中两国的友好关系基础上建立了深厚的情谊。我们期待与中方合作伙伴继续密切合作,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加强交流、分享知识、加深对彼此的了解。这些合作与互鉴互学必定会为两国的法律业、争议解决服务业和企业带来益处。

福建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罗东川表示,福建省委、省政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涉外法治作为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助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福建与新加坡友好关系历史悠久,经贸往来密切。随着RCEP的签署,双方必将迎来更广阔的合作发展机会。当前,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正乘势而上、提速增效。诚挚希望新加坡有关法务机构与海丝中央法务区进一步加强合作往来,深化拓展交流,共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法务聚集区和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新加坡驻华大使吕德耀表示,新加坡和中国之间有牢固而长期的关系,两国高层交往频繁,在许多领域开展了实质性合作。两国也应该进一步拓展法律和司法合作,比如支持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加强人文交流,以及营造一个具有支持性的营商环境,对合同纠纷采取公正的解决方案,才能为新中两国的企业建立稳定、可预测且有利于企业运营的环境。

福建省委常委、厦门市委书记、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厦门领导小组组长崔永辉表示,在厦门落地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是厦门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度融入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举措。“狮城”新加坡和“鹭岛”厦门两地人文交流、经贸合作历史源远流长、发展日益蓬勃。希望与新加坡全面深化包括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内的经贸、文化、港口、旅游等多领域的合作交流,共同打造最安全稳定、法治环境最好的营商环境,不断推动双方友好关系向前发展。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新加坡高等法庭安德烈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淑梅,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副局长张俊荣,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进,通商中国总裁陈佩玲分别发表了主旨演讲,从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和企业发展等多方面探讨了当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最新发展。

本届论坛成果丰硕,中国贸促会、新加坡律政部就打造常设论坛签署谅解备忘录,宣布中国—新加坡争端解决联合机制工作组专家团名单。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争端解决组织秘书处、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厦门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合作备忘录,各方共同助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区域营商环境。

互联网技术革新 催生司法新业态

“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世界,改变了人类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并已逐步进入司法领域。互联网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催生了互联网法院和在线审判等司法新业态,衍生出了在线纠纷解决新机制。”在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专题研讨环节,外交部条法司原司长黄惠康表示。

我国的互联网法院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了革新。黄惠康介绍说,一是全流程在线审理,建立“一站式网上诉讼平台”,形成完整的涉网案件司法程序链条,并具备诉状一键生成、数据自动提取、机器审查立案、大数据类案推送等功能,可24小时不间断提供一站式司法服务。首创异步审理模式,突破时空限制,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自己的时间安排,灵活选择登录诉讼平台不同步参与诉讼。探索智能辅助审理,在规则明确和标准统一的部分涉网案件中,实现人工智能辅助庭审及判决书全文辅助生成的全流程智能化。

二是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先进功能,重点突破在线审理存在的当事人身份认证、在线庭审严肃性、判决送达有效告知等难题,建立健全在线审理全流程规范体系,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尤其是以司法区块链平台为依托,确立电子证据运用规则,实现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使用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提高电子证据可信度和真实性,从源头解决电子证据存取证难题。

三是互联网法院利用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的优势,通过司法裁判,逐步积累互联网司法实践,从而有利于确认网络空间交易规则、行为规范和权利边界,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新加坡最高法院转型与创新总监陈建伟分享了新加坡智能化应用与司法融合的经验。“疫情之下,新加坡最高法院支持在线听证、远程开庭,同时限制了线下法庭听证会的出席人数。同时,议会通过新的民事和刑事司法改革法案,对新加坡的法律进行了深层次的调整,让整个司法和制度流程变得更加高效。”陈建伟说。

黄惠康表示,“互联网+”争议解决新方式的出现和发展,适应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社会建设的发展趋势,以及全球B2C电子商务环境对争议解决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但在其发展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在国际层面上,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数字鸿沟将成为“互联网+”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领域普遍适用的瓶颈。在国内层面,不同阶层和年龄段的社会大众对这种方式的认知还存在代沟,线上诉讼接受度有待提高。在法院层面,资源供给及需求不平衡,互联网法院的建制和审理能力还不能适应互联网相关案件的多样性和案件多发、高发、频发的态势。随着人类对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应用与社会大众对“互联网+”司法新模式的认知,未来“互联网+”新的司法业态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利用。

创新仲裁模式 促进国际合作

“当前,亚洲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增长极。亚洲仲裁机构有必要合作打造国际商事仲裁高地,创新工作机制,彰显亚洲仲裁文化,提高亚洲仲裁的国际公信力与全球吸引力。”在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专题研讨环节,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表示。

“为了积极应对新冠肺炎带来的挑战,中国仲裁机构采取了一些新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介绍说,这些仲裁机构分别对于各自仲裁规则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特别是对网上仲裁规则进行完善,例如优化网上开庭规则,强化对保密性的承诺,强化对证据和证言的认定程序,增加电子送达的方式,降低仲裁费用等。这些举措确保了当事人各项权利的行使,确保了仲裁的正当程序,推进了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确保了仲裁规则现代化。同时,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增强了仲裁的亲和力和吸引力。

“当前,《中国仲裁法》的修订已进入最后阶段,为中国仲裁机构与其他仲裁机构设立联合仲裁平台提供了方向指引与政策法律支撑。”肖永平建议,不同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可就联合仲裁平台的性质、建设标准、管理体制,如联合工作委员会以及合作内容、利益分配、保障机制等问题达成合作协议,为联合仲裁平台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明确具体的规则。在联合仲裁机制阶段,可成立联合工作委员会,促进合作仲裁机构共同主办国际仲裁会议、研讨会、研习班或其他活动,共同提高合作仲裁机构的服务质量与国际影响力。在联合仲裁机构阶段,可成立联合仲裁机构理事会,充分发挥联合仲裁机构的独特作用,共同打造共享、共赢的法律生态和仲裁文化,实现亚洲国际商事仲裁的共同进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强调了国际创新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最核心的原则,该原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仲裁是国际通用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需要按照当事人约定选择的程序规则进行。程序规则一般由仲裁机构规定,公开发布,供当事人选择适用。仲裁创新可有效增加仲裁吸引力和公信力,而仲裁创新一般都会体现在机构的仲裁规则之中。国际范围内规则与实践需要相互借鉴,因此国际仲裁合作必不可少。

李虎建议,我国需要加强仲裁行业的整体设定,在机构仲裁之外推行临时仲裁服务。当前,临时仲裁在国际上广泛采用,尤其在国际海事仲裁中。作为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相应的临时仲裁管理服务,丰富仲裁生态圈,为当事人提供更多个性化的、灵活的选择。

采用多元化解决方式 化解国际商事纠纷

随着中国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大幅提高,中国的专利、商标申请数量已经多年位居世界首位,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加。

“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加带来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需求的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将有限的司法行政资源与民间力量进行有效结合,采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副会长马浩表示。

马浩认为,可以利用调解来解决当前中国知识产权纠纷领域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近年来,在中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背景下,许多争议解决机构在利用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做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呈现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民间自治并存的局面。随着知识产权纲要2021年至2035年的贯彻落实,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领域将会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新加坡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辉对混合型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介绍。“混合式争议解决条款体现了合约双方当事人愿意把协商调解的机制前置化,在争议或矛盾没有升温前进行协商调解。”王文辉表示,这一机制的优势在于纠纷产生初期就让双方有交流、协商解决问题的机会。混合式争议解决条款必须清楚地表明协商、调解的机制是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可以执行的。目前,各国各法律体系对待这一类型的解决条款并没有一致的态度,主要问题集中在法院或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上,有待进一步明晰。

环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雪华表示,中国法院在认定混合型争议解决机制的前置协商问题上,主流态度是尽可能地尊重仲裁裁决的效率,避免因为没有遵守争议解决的前提程序而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案件时会非常谨慎地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在仲裁条款明确约定的具体协商期限下,仲裁机构会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来证明已经履行了协商调解程序,避免出现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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