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评价中要区别对待发明点与非发明点的技术特征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汪宇伟
发明点技术特征通常是指,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体现该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相应地,一项权利要求中,除去发明点技术特征之外的技术特征可以称为非发明点技术特征。《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根据上述规定,在判定是否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时,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并没有对发明点技术特征与非发明点技术特征进行区分。从另一方面来看,发明点与非发明点,是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可能导致发明点的不同。发明点的相对性也决定了在专利侵权比对中不宜区分发明点技术特征与非发明点技术特征。
虽然在侵权比对时,不应对发明点技术特征与非发明点技术特征进行区分,但是在专利审查和无效程序中,由于需要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专利性进行评价,发明点技术特征与非发明点技术特征在专利性评价过程中的重要性显然是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
如上所述,发明点技术特征具有相对性,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可能导致发明点的不同。一个发明点,可以是一个技术特征,也可以是若干技术特征的集合。此外,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可能存在多个发明点,也就是可能存在多个构成每个发明点的若干技术特征的集合。为了方便后文的讨论,假定某项权利要求包括技术特征A+B和/或C,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是A,未公开的技术特征是B和/或C,其中B是发明点技术特征,C是非发明点技术特征。
在创造性评价中,如果不存在影响创造性判断的其他情形(例如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反教导或现有技术结合存在技术障碍等),发明点区别技术特征B的存在,通常能够使得权利要求建立创造性;而仅仅非发明点技术特征C的存在,通常不足以使得权利要求建立创造性。换句话说,发明点区别技术特征B对权利要求建立创造性的贡献,要大于非发明点技术特征C。
对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是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判断,以及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用于评价专利性的现有技术文献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都应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来进行评价。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定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相比较而言,在化学领域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更容易对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提出质疑,这是因为通常认为化学领域发明的可预见性相对较低,发明所实现的一些效果必须借助于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