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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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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发布加大审判力度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记者 江南)在4月26日举办的2022中关村知识产权论坛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源代码比对的问题、竞业禁止协议对侵权认定的影响和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解除权、解除后果的相关问题等。

以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源代码比对的问题为例,信诺瑞得公司是软件“WiseGrid慧敏应用交付网关系统v4.1”的著作权人。信诺瑞得公司主张,智恒网安公司未经其许可,利用信诺瑞得公司的离职员工范某,获取权利软件,并在其生产、销售的“智恒Galaxy ADC应用交付控制系统v5.0”产品中进行使用。信诺瑞得公司称,根据公证书的内容,智恒网安公司生产、销售的“智恒Galaxy ADC应用交付控制系统V5.0”产品内嵌的计算机软件与信诺瑞得公司享有著作权的WiseGrid慧敏应用网关系统V4.1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智恒网安公司因为员工流动对于信诺瑞得公司的上述软件具有接触的可能性。智恒网安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源代码与被诉侵权产品中运行的被诉侵权软件的相似度为50%,技术调查官未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源代码进行相似性比对。

法院一审判决,智恒网安公司停止侵权,向信诺瑞得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信诺瑞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析说,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源代码的比对并非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害权利软件著作权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如果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的自主命名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可以认为权利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应由其提供相反证据以证明未实施侵权行为。在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如被诉侵权人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或者提交的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侵权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介绍说,7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技术类案件1.94万余件,位列全国法院技术类案件收结案数量首位,比如宣判了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案件,审理了国际知名风力发电机组设计公司起诉我国风力发电机组制造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纠纷案等。

“软件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产业,为工业信息化、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应用场景提供技术支持,成为高新技术发展的关键环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坚持专业化审判道路,探索符合软件纠纷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努力打造国内计算机软件纠纷的审判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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