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起诉“TESILA”啤酒商标侵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穆青风
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近日因中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饮食品”)、广东中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饮”)在啤酒及苏打酒产品上使用标识“TESILA”,对这两家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将于6月23日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据了解,中饮食品现有的“特斯拉 TESLA MOTORS”商标,最早由福建亿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提交注册申请,2019年11月6日转让给陈娟,又于2021年2月27日转让给中饮食品。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2类,注册项目包括“啤酒”等。此次纠纷,是因其在啤酒等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的“TESILA”标识而被特斯拉公司告上法庭。
特斯拉认为,中饮食品在2021年3月受让取得商标,之前就已在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且在啤酒产品上使用“TESILA”标识,并非取得商标权的同一商标。除啤酒商品外,中饮食品还生产销售苏打酒产品,而苏打酒并非该受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啤酒不属于同一商品类别。故两上诉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并非对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中饮食品方认为自身对注册商标有合法使用权,中饮食品所享有的“特斯拉”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特斯拉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认为特斯拉公司企图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指控上诉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中饮食品及广东中饮都表示,“特斯拉”“TESLA”是塞尔维亚裔美籍科学家尼古拉·特斯拉的名字,早已是广为知晓的词汇,且已由不同主体在各个类别申请注册为商标,并非原告专用、独创的商标名称,缺乏显著性,不能因为特斯拉汽车后来形成较大知名度就无限制扩大其保护范围。
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辛告诉记者,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主要在第9类电子仪器类别提交了数件商标申请,不包括第32类啤酒饮料类别。但从目前曝光的产品图片来看,中饮食品的啤酒产品外包装上的商标确实与特斯拉商标近似,存在攀附特斯拉多年来形成商誉的可能性,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可以在案件中通过主张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方式获得突破注册类别的保护。特斯拉公司可以要求法院对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相应审查,从而划清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界限,更好地规范被告两公司的使用行为。”陈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