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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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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竞争秩序行为是刑事制裁的边界

主播售假获刑 直播电商不是法外之地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次发布的案例,向社会明示破坏竞争秩序行为是刑事制裁的边界,警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王健表示。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廖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采取了隐蔽的作案手段,扰乱了正常网络营销秩序,警示电商企业应重视相关刑事合规风险。

据了解,2017年7月,廖某与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签约主播,并由该公司配备人员组建直播团队,在某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网店商家营销商品。自2019年起,廖某直播团队先后与“ADOL直白轻奢定制”“BLINGBLING卜莉卜莉”“创昇服饰”“诸暨市安妮珠宝”等多家网店合作,通过该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上述网店销售假冒“Dior”“CHANEL”“LOEWE”等商标的服装、饰品、手表等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

2021年3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此案关联售假商家人员共计39人有期徒刑3年8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

王健表示,“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电商营销模式,通过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利益诱惑之下的刷单炒信、虚假宣传、侵权售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给直播电商行业带来冲击。通过直播的方式销售侵权商品,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

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呈向记者介绍说,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带货主播明知自己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需要和所在公司一同承担责任。本案中,廖某虽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公司基于廖某的粉丝量和直播销售量为她配备了直播团队。廖某是直播团队的核心人物,对于最终直播商品的选择以及如何在直播中展示商品,包括在直播过程中贴标等具有决定权。因此,虽然商品由商家提供,但销售量是由直播带货产生的,主播作为事件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不能以合作为由进行抗辩。

据了解,通过电商直播售假的案件不在少数。有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紧盯群众反映集中的“网红”“直播间”“短视频”等网上售假问题,集中破获利用网购模式进行欺诈式售假犯罪案件达1300余起。

陈兴呈认为,除了电商直播企业和主播要履行合规义务外,直播电商平台也需要治理假货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可以相关法律为基础,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则及投诉处理流程,努力做到售前有准入、售中有监管、售后有保障。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向平台投诉、采取行政或司法途径及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平台须完善侵权检测系统,对于涉嫌有侵权行为的商品加强审核或及时下架,确保平台商品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瑞爱建议,加快新技术新手段在网络知识产权执法中的应用,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运用,实现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获取电子证物等功能,提升知识产权侵权鉴定、损害评估及精准打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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