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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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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商标专用权 提升品牌价值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市场上最常见的商标纠纷之一。标识近似、商品类似以及注册混淆性商标等都可能构成侵权。在日前举办的中国商标维权网络研讨会上,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佟燕燕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了市场上商标侵权的主要类型,以及防范方式。

最为常见的就是“与注册商标相同”的侵权类型,佟燕燕表示,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组合商标相同是指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是指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声音商标相同是指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这种类型一般比较好判断,会被执法人员视为假冒,在实践中争议较少。”佟燕燕表示,商标近似侵权则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再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佟燕燕举例说,山特电子公司在不间断电源等商品上注册了“SANTAK”商标。自然人吴某在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SANTAKUPS”商标,授权深圳某公司使用。深圳某公司超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在不间断电源上使用了“SANTAKUPS”商标。该案焦点为两个注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两个注册商标均由大写字母组成,其首字母相同,字母排序、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近似,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两者识别为系列商标。从商标的构成和实际使用情况来看,“SANTAK”注册商标整体无含义,属于臆造词,显著性较强。两个注册商标前六个字母完全相同。我国是非英文母语国家,消费者不一定能准确读出英文的读音,或知道该英文的含义,故字形仍起主要作用。深圳某公司的不间断电源商品上,将“SANTAK” 和“UPS”作不同颜色的处理,“UPS”是不间断电源英文的缩写,使用在不间断电源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容易将其识别为产品名称。最终法院认定,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采取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断,两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判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还存在“相同商品”的概念。相同商标用在不同产品上,不一定构成侵权。但相同商标用在法律里的“相同商品”上,一定构成侵权。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佟燕燕举例说,2017年3月23日,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受让了在糕点、蛋糕、面包、饼干等商品上注册的“鲍师傅”商标。2018年6月,北京西贡雨小吃店、北京佳文佳乐公司也开始以同样商标卖类似的产品。该案焦点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北京西贡雨小吃店、北京佳文佳乐公司生产销售商品名称包括鳕鱼小贝、奶香提子酥、胚芽蛋卷、玫瑰鲜花饼。鲍才胜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糕点、蛋糕、面包、饼干”等。虽然“鳕鱼小贝”等商品名称在区分表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些商品与糕点类商品在主要原料、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相同的,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种事物,因此最终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企业需要了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形,依法理性解决相关商标纠纷。”佟燕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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