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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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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出海须警惕标准必要专利国际风险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源于英美法系的禁诉令制度,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不断出现,并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争取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的话语权。在日前举办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务分析活动上,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牧然表示,放眼全球,成熟的跨国企业开始在全球化背景下利用各区域法院的裁判特点,制定对己方有利的诉讼策略。企业需要了解各国法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参与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活动。

“在跨国案件的审理当中,法院要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并不能针对他国法院的直接行为做出命令,但可以充分运用诉讼中针对当事人行为的限制,来争取本国企业在诉讼活动中的话语权。”孙牧然举例说,如康文森诉中兴案中,英国法院要求中兴修改在深圳中院关于“要求确认康文森请求英国法院确认全球费率的行为本身违反FRAND(公平、非歧视条款)原则”的诉讼请求,否则即发出禁诉令。而三星诉爱立信案中,武汉中院发出针对爱立信的禁令,以限制爱立信在武汉中院以外的地区进行诉讼活动。而美国的法院迅速做出了反应,发出了临时禁令,命令三星不得实际执行武汉中院发出的任何禁诉令相关内容;并提出,假如武汉中院要求爱立信因违反禁令而支付罚款,则三星应在美国支付和补偿相应的罚款。

中国多家企业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诉讼中深受英美法院发布的“禁诉令”或法德法院采取的类似限制措施影响。“对于中企而言,规范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依法寻求中国法上的程序性救济是必然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广良说。

在华为与康文森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中,经华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康文森不得在该院就所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临时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停止侵权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确采取此类行为保全措施应当考虑如下5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影响;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相关利益的合理权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国际礼让因素的考虑。

“此案过后,先后有4家中企基于自身遭受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持有者的专利劫持行为,向中国法院申请了‘禁执令’‘禁诉令’或‘禁新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措施,其中3家企业的申请得到支持。”张广良表示,从整体上看,中国法院在“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实践上秉持了理性适度的原则。

此外,由于标准必要专利除了具备一般专利的特点(如地域性),还具有一些经由标准化过程所带来的特点,增加了垄断风险。因此,国际上的各个标准设定组织为了规避这些标准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了一些知识产权政策,要求专利权人将其专利并入标准技术中时,必须做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承诺。

孙牧然介绍说,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法律作出规定:法院责令停止实施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必要专利的适用要件。若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标准实施者在协商专利实施许可条件时,前者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FRAND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许可合同,且后者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则在侵权诉讼中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将促使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与标准实施者在许可条件磋商过程中,均应履行FRAND义务,善意磋商,从而有助于促使许可协议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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