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兴起 企业须合规前行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穆青风
随着“元宇宙”概念的兴起,作为文化艺术领域的一种新兴表达方式,数字藏品也受到了众人追捧。其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在日前举办的数字藏品合法合规问题探讨活动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表示,数字藏品平台涉及很多合法性问题,需要公众警惕。
此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NFT(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因拼手速抢购的NFT数字藏品盲盒被退款,故索赔9万余元。法院判决,原告个人信息填错,诉讼被驳回。该案件确认了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因此,该案涉交易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信息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受到《电子商务法》规制。
在知识产权方面,数字藏品也可能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肖飒举例说,今年7月,某海外艺术家大规模公开发行涉嫌侵犯无聊猿版权的NFT项目,且指控无聊猿项目方Yuga公司与“二战”中某反人道组织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导致无聊猿项目方Yuga公司对该艺术家提起联邦诉讼。从目前公开的信息可以基本确定,某艺术家与Yuga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该艺术家公开发行与无聊猿BAYC项目极其相似的其他项目;在同一领域,未经授权使用无聊猿项目方Yuga公司的商标,涉嫌侵犯商标权;公开宣称Yuga公司与“二战”某反人道组织存在特定关联,涉嫌侵犯Yuga公司名誉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极有可能仅将无聊猿项目中最原始的IP形象认定为法律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他由此衍生的作品大概率会由于缺乏‘独创性’要素,而无法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难以受到法律保护。”肖飒分析道,一旦法院在审查中对无聊猿项目做出上述认定,那么这将导致无聊猿项目丧失其核心商业价值等令Yuga公司无法接受的后果。他同时提醒,数字藏品平台要高度重视藏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此外,当前数字藏品行业受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且集中在防炒作和防金融风险两方面。数字藏品企业需要防范相应的刑事风险。肖飒表示,数字藏品平台要想避免风险,按照要求做到宣传合规,就不能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也不能宣传可以获得预期收益,包括使用“最”一类的过度宣传表述也不能出现。在此关键时期,平台需要更加重视和发挥数字藏品本身固有的文化价值属性,立足文化数字化浪潮,通过创造更加具有中国特色、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的数字艺术品,实现平台的长期存续和向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