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两大基础设施倡议应当考虑合作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凡
波士顿大学全球发展政策研究中心中国与全球发展项目近期的一项研究成果提出了这样的政策建议:长远来看,“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基础设施和投资伙伴关系”倡议(PGII)的下设机构应当考虑相互合作;如果短期内无法达成合作,那么“一带一路”倡议和PGII可以追求互补性竞争。
这份名为《“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基础设施和投资伙伴关系”倡议 比较全球两大基础设施倡议》的研究指出,当前,全球基础设施和能源融资缺口依然存在,在这些挑战面前,两项倡议的前景尤其令人关切。对全球南方而言,基础设施发展是为数不多的经济增长催化剂之一。因此,这些倡议能否成功实施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气候目标至关重要。
研究显示,“一带一路”倡议和PGII虽然发起于不同年份,当时全球经济环境也有所不同,但这两大倡议的目标存在相似之处:两大倡议同样聚焦于基础设施发展,发展路径都是从意向到实施,都是对现有发展援助工作的品牌重塑,都将国内发展作为优先事项,以及使用相似的融资工具。两者的差异性则集中体现在:支持的基础设施类型(硬基建对比软基建),项目和融资的规模,资金来源主要依赖国家还是私营部门,参与主体的数量和协调的水平。
与处于起步阶段的PGII相比,“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提出近十年,取得了诸多的成就。在这项研究作者团队成员朱可人的眼中,“一带一路”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带一路”从一个目标、内容较为模糊的国际合作倡议,逐步发展为一个囊括贸易、投融资、基建、卫生、文化交流等诸多方面的合作计划,其内涵和外延在十年的探索中不断延伸,合作伙伴数量、涵盖区域和国家日益增多。“一带一路”也随着国际形势和全球挑战的变化不断调整与各区域、各国的合作方式和合作领域。
“近十年来,‘一带一路’不变的是,始终聚焦中国和世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其内核是促进国际发展,以全球发展带动解决中国国内面临的挑战,促进国际合作,以求双赢。”朱可人建议,未来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需从短期、中期、长期进行更好的规划。短期来看,需要做好对“一带一路”项目的评估,以推动下一阶段项目的规划和实施;中期来看,在探索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同时,“一带一路”也应该进一步探索与欧美对话的可能性,在竞争中寻找合作机遇,在竞争与合作之中找平衡;长期来看,应该在“一带一路”项目的规划中更多考虑国际局势的不确定性,增加项目规划的弹性,让计划赶得上变化,适应当地国情。
而这份研究成果恰好探索了“一带一路”倡议与PGII合作的可能性。两者的相似之处指明了可以进行短期或长期合作的潜在领域,而差异性则凸显了倡议对受援国不同程度的吸引力。为此,该项研究对中国、七国集团和受援国提出了三项政策建议:
第一,长远来看,“一带一路”倡议和PGII的下设机构应当考虑相互合作。目前的中美关系使得“一带一路”倡议和PGII短期内不太可能进行紧密合作,但两项倡议之间也未必就要针锋相对。PGII的基础设施标准联盟侧重于采取程度较小的干预措施改善基础设施中相对“软性”的部分。因此,或许可以推动PGII与聚焦实体基础设施发展的“一带一路”倡议进行合作,从而实现优势互补。两项倡议下的机构不仅可以学习彼此的相对优势,还可以发挥各自的竞争优势为同一项目的不同方面提供支持。这类合作可以通过融资机构之间签署联合融资协议达成。而协议可以通过多边平台进行协商,为此,可以重启出口信贷的国际工作组,该工作组致力于在中国、七国集团及其他国家之间协调建立一套出口信贷方面的共同规则;或是利用共同融资平台,该平台旨在加强公共开发银行之间的合作。
第二,如果短期内无法达成合作,那么“一带一路”倡议和PGII可以追求互补性竞争。两项倡议下的机构与其在收益高、风险小的项目上激烈竞争,不如考虑将资金分散投资到不同领域的项目中,既能充分发挥各自相对优势,又能强化风险缓解措施。根据PGII或“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机构所具有的资金、能力、意愿以及风险偏好,来自“一带一路”倡议的机构可以在某个地区或领域支持系列项目,同时PGII的投资机构可以支持其他地区或领域的系列项目。对于存在竞争的项目,具有竞争优势条件的机构获得项目。“一带一路”倡议和PGII下的机构也可以转而支持其他竞争性更小的项目。此外,两项倡议下的机构可以专注于与当地的融资机构、受援国之间进行更多合作,而不是相互竞争。
第三,受援国应利用倡议之间的差异性,为本国开发项目协商出最优交易。受援国可以根据本国偏好的项目类型、融资选择、标准和双边关系来选择特定的合作伙伴。鉴于两项倡议也需要对各自政府中不同的融资机构进行协调,那么受援国就有机会要求倡议提供多种形式的混合融资,获得更优惠的合作条件。因此,受援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而非地缘政治考量来决定合作伙伴。然而,这样的机会取决于中国和七国集团各自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和PGII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