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立法设置商业秘密保护期限(聚焦两会)
来源:中国贸易报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凝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关乎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家族的一员,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目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制度目标是一致的。既要鼓励创造和投资,也要促进信息传播。”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奥盛集团董事长汤亮告诉记者,由于中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至今没有单独立法,相关法律条文散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公司法》中,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难度很大,取证难、胜诉难、赔偿难等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建议全面检视现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条文,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上,汤亮认为,虽然同样是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保护的都是“有限时间”,即在保护期届满之后,该权益即自然释放回归公共领域,但中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对“时限”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某种商业秘密未被公开,就一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始终需要承担法律意义上的保密义务。随着创新科技的不断进步,大多数商业秘密的内在价值随着时间流逝不断衰减。如果不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进行约定和界定,将弱化知识的分享和传播,进而使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受到影响。
汤亮说,商业秘密保护需要设置合理的保密期限。法律应该明确权利人根据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技术潜力、市场成熟度,自行确定合理的保密期限。权利人如果对保密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依法确定保密期限。
他建议,如果披露商业秘密是出于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等相关目的,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应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增加免责抗辩机制。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予以合理补偿。
汤亮表示,中国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都规定了侵权豁免规则,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鼓励自由竞争、人员自由流动。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借鉴相关立法经验,补充设立商业秘密免责抗辩条款。(钱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