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移转制度或可遏制商标抢注
来源:中国贸易报
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是商标实践中的毒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与维权程序,也侵蚀了市场主体立身之本的诚信原则,已成为商标法重点规制的乱象之一。在日前举办的商标法研讨活动上,多名专家围绕《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商标强制移转制度是针对市场上的恶意抢注行为规定的,指的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将该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易健雄表示,恶意注册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资源浪费型、二是“夺人之美”型,三是挑战法律底线型,强制移转主要是针对的是第二种类型,即“夺人之美”型。
“抢注商标强制移转能够赋予其相对于第三人的优先地位,避免重复审查以提升确权效率,也能在合同约定外提供更多强制性选择。《巴黎公约》《欧盟商标条例》《欧盟商标指令》《德国商标法》等国际公约与国家立法中已经存在针对部分抢注商标强制移转的相关规定。”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袁真富表示,强制移转是一种替代商标无效或者驳回商标申请的选择,被抢注人可以选择提出无效或者提出商标异议请求,同时也可以选择以相同理由请求将被抢注商标移转给被抢注人。这不是唯一的选择,被抢注人可以在无效、异议或者移转制度中作出选择。同时也明确,强制移转主要针对侵害在先权利,必须合理且必要,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对于商标强制移转中的善意第三人问题,品保委专利与创新工作组主席刘永刚分析称,设立强制移转制度固然在打击恶意商标抢注上存在好处,但现实中存在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如在申请商标转移时,恶意抢注人提出已许可给第三人,而此第三人看似善意但实则非善意,此时应如何处理?另外,关于受让人的主体资格也存在争议。如一家外企在中国开设子公司,是否可以请求将商标移转给商标真正的权利人?此时,存在一系列细节需要进一步梳理和探讨。
在袁真富看来,恶意注册的商标如果已许可给善意第三人,则应当进行有限度的保护。假如商标使用构成侵权,但被许可人构成善意,那么在商标无效之前可以认定不构成侵权或不赔偿,从而对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保障。(穆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