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竞争加剧 需防范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中国贸易报
近年来,电商平台“二选一”、屏蔽浏览器广告等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恶意混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网络平台有关竞争的法律条款,如何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案件等内容引发业内人士探讨。
在日前举办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实务问题研讨会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亦非表示,近年来,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新兴互联网产业迅速占领市场,传统行业利用“互联网+”进行产业要素和商业模式转型升级,互联网行业竞争日益加剧,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态势,不同类型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冲击着原有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体系。
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部法务经理邬梦晢表示,公司在实践中常遇到刷量、数据污染,非法数据抓取,屏蔽广告、会员账号租赁、电商出售盗版破解软件等侵权行为。此类侵权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特性,令网络视频行业面临着广告权益受损、会员制度遭破坏、数据被污染的现实困境。针对以上困境,她结合爱奇艺诉“微光”App屏蔽广告案、爱奇艺诉“GG租号”提供VIP账号分时租赁案等相关司法案例,对侵权手段、判决思路进行了分析,以期为相关案件提供解决思路。
阿里巴巴集团司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申欣旺以“首例盗图抄店执法案”为切入点,针对网店和商品详情数据爬取行为的正当性议题进行了介绍。他从行为主体认定、竞争关系认定、行为及不正当性判断、常见抗辩等法律争议点展开分析。针对上述数据爬取中“技术中立”的抗辩,他认为,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要重点审查技术开发者和使用者的主观目的或意思联络。技术本身可能具有实质非侵权用途,但如果技术开发者明知或应知他人正在使用该技术从事侵权行为,却依然积极地提供该技术,甚至教唆引诱他人使用该技术并从该技术的使用中获取利益,则技术开发者应就该技术的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王栖鸾围绕与平台数据竞争纠纷相关的审判实务问题进行了演讲。在她看来,在平台数据竞争纠纷中对于抓取、存储和使用行为,应分别审查、整体判断。获取平台的非公开数据,往往会破坏或绕开平台经营者所设定的访问限制或技术保护措施,此种获取行为通常不具有正当性。如果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数据,则后续对该数据的利用也缺乏正当性。对于平台的公开数据,认定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结合获取、使用数据的具体方式,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穆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