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反垄断须重视纵向协议
来源:中国贸易报
伴随着国家对于汽车产业的鼓励政策,新能源汽车及产业链相关的车联网、自动驾驶等领域近年来一直是大热的投资赛道,车企及互联网巨头纷纷入局。在进行相关投资贸易同时,还应当特别关注汽车行业反垄断合规的问题。在日前举办的全球汽车知识产权峰会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表示,汽车市场具有产业链长、附加值高,涉及利益方众多等特点,因此一定要重视垄断行为,尤其是纵向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直接限制,如合同条款规定经销商的转售价格;也可以表现为间接限制,如固定经销商的利润率和折扣水平,通过实施价格监测对不遵守建议价的经销商取消返利、拒绝供货或提前解除授权协议等。王先林介绍说,在中国汽车市场上,纵向垄断协议可能体现在经销商协议上,也可能通过商务政策、通函、资讯、通知等形式达成。通常情形下,单个经营者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会限制品牌内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当相关市场上多数甚至全部经营者均采用相似纵向垄断协议,各类纵向限制形成网络,全面覆盖相关市场,品牌间竞争将被明显削弱。相似纵向协议导致的累积效果能够显著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使相关产品和服务在竞争水平之上定价,最终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
因此,在强化反垄断的背景下,汽车企业需要切实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在王先林看来,企业应划分不同的阶段建设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在计划阶段,企业不同职能层级应履行相应的合规义务。合规管理部门应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来开展工作,公司为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在运行阶段,建立健全定期合规风险评估制度,结合所处的竞争环境以及行业特征进行风险评估,针对性识别和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同时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
在评价阶段,内部审核是必要环节,过程应客观公正。保障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类型,形成量化评估结果,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规建议。在改进阶段,当发现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
此外,企业还须重视境外反垄断合规工作。王先林表示,为了鼓励企业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引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意识,提升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作为参考。随着我国车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强,反垄断可能像反倾销一样被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因此一定要提高警惕,提前做好准备。(穆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