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侵权,广告联盟是否担责?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近几年,在很多网络盗版案件中,都出现了网络广告联盟(下称广告联盟)的身影,甚至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盗版产业链,如对网络视频、网络文学和网络音乐的侵权盗版,其盈利主要来源于广告。”在近日举办的第二届版权产业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东湖论坛上,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副主任胡开忠表示。
广告联盟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集合中小网络媒体资源组成联盟,通过联盟多个平台帮助广告主进行广告投放,广告主则按照广告的实际效果向联盟成员支付广告费用。如今,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知名的广告联盟,与此同时,在一些版权侵权案件中,如何界定广告联盟平台的法律责任也引发争议。
“在运营中,广告主将广告投放给广告联盟平台,平台以此与实施盗版行为的联盟成员进行合作,由后者将广告联盟的软件开发工具包插入到盗版文字、视频或音频作品中,并提供给受众。对于受众的浏览次数、广告的位置以及观看广告的时长等,广告主会进行统计,并就广告收益与平台进行结算,平台再把结算的收益以行业比较固定的方式支付给联盟成员。”武汉华著科技公司总法律顾问黄继墨表示,这部分收益是盗版者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而在这一过程中,平台扮演中间商和纽带的角色。如今,一些广告联盟与搜索引擎、盗版运营商等之间已经形成了盗版产业链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袁园表示,对于广告联盟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都有相关规定,需要证明其主观上为“明知”。有些学者还建议结合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是否曾对该广告联盟平台进行查处、列入“黑名单”等情况来综合判断。在行政责任方面,2016年,国家版权局曾召开网络广告联盟服务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发布一批侵权盗版网站“黑名单”,并且发布了网络广告联盟版权自律倡议。在刑事责任方面,广告联盟作为管理者,应该对会员具有管理和审查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共犯来处理。(张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