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6版:法律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6版            法律
 
今日关注

2023年7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化解商标权利冲突 护航企业品牌价值

来源:中国贸易报  

近年来,商标权利冲突纠纷屡屡发生,有些已造成了市场混淆,破坏了市场秩序。有些则具有一定的合法使用性,却因为权利冲突而影响商标的价值发挥。在日前举办的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及解决研讨活动上,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玉静表示,如果双方商业标识的取得都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没有一方是攀附,权利基础稳定,那么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通常会比较“宽松”;相反,如果一方权利基础存在不正当性、有瑕疵,“权利外观”缺乏实质合法性,那么裁量尺度则会趋严。

如何判断涉案标识属于“真冲突”还是“假冲突”?侯玉静提出了四点判断原则:一是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用“搭便车、傍名牌、蹭热点”的方式增强其商品或服务的辨识性,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二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合法在先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得侵犯。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可以直接起诉他人注册商标。三是防止混淆原则。要求各个经营者之间的各种商标绝对不发生相同或者近似是难以做到的,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需要防止市场混淆。四是利益平衡原则。从双方对标识的使用造成的影响来判定其社会价值和对市场秩序的作用。

侯玉静以蒙娜丽莎商标案举例说,蒙娜丽莎集团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停止侵害蒙娜丽莎集团公司“M+蒙娜丽莎+MONALISA+图形”等驰名商标。而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是浴缸,而蒙娜丽莎集团公司将商标使用在瓷砖、建筑类墙砖等商品上,两类商品功能、用途存在较大差异,因而不构成近似。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商标“变形使用”的情形,即由于商业使用环境等客观需要,导致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与注册样式存在差别的情况,很容易出现侵权争议。侯玉静表示,对于图文组合商标或者经过艺术化处理的特殊字体商标,不能苛刻地要求在任何商业环境下都要“原样使用”,特殊形式的商标有转化为普通表达的必要性,司法裁判也应该为这类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预留足够的空间。

注册商标保护并非“绝对化”,而是有条件地保护。侯玉静表示,法院在判断原告注册商标这一“符号”是否应受保护以及保护范围和强度时,一方面要审查原告注册商标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审查原告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从而判断原告“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商标没有使用或仅有攀附性使用,那么基于该注册商标提起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穆青风)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