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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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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多种数字贸易规则中国开拓朋友圈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刘斌 崔楠晨

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对现行的以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为基础构建的全球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命题。尽管当前世界贸易组织(WTO)电子商务谈判保持积极势头,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形成具有全球约束力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为了掌握数字时代国际经贸规则的话语权和领导力,正在通过签订区域贸易协定和专门的数字经济协定,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

“美式模板”持续

向高标准演进

美国具备争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主动权的实力。面对日益增长的数字贸易治理需求与多边规则制定缺位之间的矛盾,美国率先在双边或区域层面组建了一系列高标准的经贸协定,将国内标准上升为国际规则,实现了其数字贸易治理模式的输出。

“美式模板”涵盖议题广泛,对相关领域自由化的要求也高。在内容上,针对数字贸易壁垒过高的问题,美国主张永久禁止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征收数字服务税需要基于非歧视原则,并要求相互开放数字产品市场;面对数据跨境传输与管理的本地化措施,“美式模板”不断削减安全例外,反对限制跨境数据流动;强化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也是“美式模板”的核心诉求之一,目前美国已将“源代码开放禁令”扩展适用于“基础设施软件”。在程序上,“美式模板”逐渐增强条款的约束力,不再只要求缔约方“尽最大努力”遵守某一条款。

现阶段,美国正尝试借助印太经济框架下(IPEF)的数字经济部分,提升“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在印太地区的影响力。规则谈判正围绕着“可信且安全的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增长”以及“负责任地开发和使用新兴技术”展开,其中数字隐私、网络安全以及新兴技术治理可能成为IPEF制定符合美国利益的另外三个首选规则领域。

“欧式模板”呈现

“积极的保护主义”

欧盟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上的雄心不如美国,整体呈现一种“积极的保护主义”。在跨境数据流动议题上,欧盟反对对数据流动加以限制,但也重视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要求无论是欧盟内部的企业还是进入欧盟市场的域外企业,都要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个人数据只能向通过“充分性认定”的国家和地区传输;在削减数字贸易壁垒议题上,欧盟强调保持民族文化独立的重要性,一方面在其签订的经贸协定中纳入“文化例外”条款,严格限制域外文化的侵袭,另一方面不对数字产品市场准入等内容作出具体的开放承诺。

对比“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体系性不足,相关条款零散地分布于协定的不同章节之中;大多数条款不适用争端解决,不具备强制约束力;高标准的“充分性保护认定”更是对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开展跨境数据传输提出新的挑战。但是凭借“布鲁塞尔效应”,欧盟也成功输出其数字贸易治理模式。

新加坡形成数字经济

治理的“新式模版”

新加坡主导缔结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具有开创性意义。在谈判方式上,数字贸易规则成为数字经济专项协定的主体部分,不再作为嵌入综合性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某一章节,谈判各方能以更高的效率就关注的数字贸易规则达成一致;在涵盖内容上,DEPA不仅深度借鉴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的数字贸易条款并对其进行细化归类,而且还引入了数字身份、数据创新、人工智能等一系列创新性议题,重点是对新兴数字技术的治理;在架构设计上,DEPA创新地采用了更为灵活的“模块化”结构设计,非约束性的承诺框架允许参加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选择加入其中的部分模块并履行加入模块所要求的义务,这使协定更具包容性。新加坡已经分别与澳大利亚、英国等国签署了5个数字经济协定,借助这些数字经济协定参与双边或区域数字贸易的治理,并成功输出了数字贸易规则的“新式模板”。

中国积极开拓

“数字贸易朋友圈”

中国是数字贸易大国,但优势仍集中在以货物贸易为主的跨境电商领域,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是当前中国经贸协定谈判中电子商务章节普遍纳入的议题;与此同时,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力不强,由于数字服务的准入涉及国家安全,而国内监管体系不够完善,所以中国尚未将“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这一条款纳入经贸规则的讨论之中;中国在数据治理中一直强调数据安全。虽然近年来中国就平衡数据自由流动和国家安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出于对国内现有监管框架和国家安全的重视,目前还无法接受旨在强制约束国内监管措施的相关规则条款。RCEP中“不得限制跨境数据流动+公共政策目标例外”的跨境数据传输模式,已是中国当前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方面最高承诺的体现。

总体而言,中国的主张代表并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贸规则构建中的利益诉求。现阶段,中国一方面同与自身发展诉求接近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开展数字经贸规则谈判,与柬埔寨、厄瓜多尔签署的自贸协定以及正在推进的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中,都包含数字经济相关内容,谈判的内容仍聚焦于数字贸易便利化等传统议题;另一方面,中国正在推动国内监管政策与国际高水平数字经贸规则(如CPTPP与DEPA)的对接。目前中国在数字产品准入等议题上与美欧等发达国家观点分歧较大,但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融入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中国可以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特别是数字贸易规则,探索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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