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商标异议制度简介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魏晓萍
土耳其是“一带一路”上的重要国家,也是我国企业进行海外布局的重要市场。本文将着重介绍土耳其商标异议制度以及异议中的商标使用抗辩制度,以期对中国企业在土耳其应对商标抢注提供帮助。
土耳其是几个重要条约和公约的签署国,包括《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土耳其自1976年起成为WIPO的成员,遵循尼斯分类体系。土耳其也是《维也纳公约》《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和《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
土耳其现行的《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以下简称《工业产权法》)于2017年1月10日生效。该法涵盖了所有工业产权事项,并废除了关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标的第551号、554号、555号和556号法令。
土耳其的商标申请流程与中国类似,商标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未发现有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商标局在官方公告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2 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向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必须在异议期间内支付异议费用,并在同一期间内向专利商标局提交有关费用已经支付的资料。
根据《工业产权法》第18条,异议可依据第5条或者第6条规定,在商标公告后两个月内向专利商标局书面提出,并说明详细理由。异议理由在两个月期限内未向专利商标局提出的,视为未提出异议。《知识产权法》第5条和第6条分别是有关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该两条款可以作为异议的实体条款引用。
根据《工业产权法》第19条第2款,对依据第6条第1款的理由提出的异议,作为异议理由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已注册满5年的,经被异议人请求,异议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5年期间,在与被异议商标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上真实使用过其商标,或者有在该期间未使用其商标的正当理由。异议人不能证明上述情况的,异议予以驳回。如果证明作为异议理由的商标仅在注册范围内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则应当将该证明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作为审查异议的依据。
《欧洲联盟商标指令》和《欧洲联盟商标法典》中也有类似的“异议程序中不使用作为抗辩”的规定。因此,土耳其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与欧洲联盟条例保持一致而提出,目的是为了防止新企业家遇到不真实的市场准入障碍,促进注册商标在市场上有效使用。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还发布了一份商标使用证据指引,用以指导提出证据请求的申请人和提供使用证据的相对方。该指南评估了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的文件和信息,并对其进行了分类。它还详细规定了文件的必要内容和形式。
根据《工业产权法》第19条第4款,专利商标局认为必要时可鼓励当事各方和解。与和解有关的事项,适用2012年6月7日第6325号《土耳其民事纠纷调解法》的规定。根据《工业产权法》,在审查异议的过程中,专利商标局可邀请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根据《工业产权法》第20条,当事人对于专利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复审和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复审的理由,则视为未提出复审。申请人必须在复审期间内支付复审费用,并在同一期间内向专利商标局提交有关支付费用的资料。复审期满后,不得改变复审理由,也不得增加新的复审理由。
虽然根据《知识产权法》第6条第3款和第6条第4款,以及《土耳其商业法》第6102号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可以在土耳其获得保护,但在确立未注册权利时,需要证明在土耳其境内持续和广泛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证据,以及表明未注册商标在相关行业中获得一定程度的独创性或认可度或两者兼而有之的证据。因此,建议中国企业未雨绸缪,为防止商标抢注提前进行合理的商标布局和商标申请,以便在土耳其及时获得商标注册保护。
土耳其知识产权法中对于商标的期限,包括异议、复审、答辩以及诉讼等,都非常严格,没有延长或者中止的程序。如果未能赶上官方的最后期限,经常会使当事人遭受严重的权利损失。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土耳其商标制度中的中相关期限并按时提交相关申请或材料。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