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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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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纠纷中要仔细识别商标侵权风险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朱文龙

随着贸易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境贸易呈现蓬勃发展之势。平行进口模式下的海外商品往往凭借其与授权经销渠道来源的正品具有相同品质,但价格更具优势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也因此给传统进口贸易经销商带来严重的市场冲击。

平行进口产品为合法进口的正品,而非假冒品。我国《商标法》对此类产品的定义和合法性尚无相关明确规定,亦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平行进口的成因在于自由贸易条件下市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生产成本、市场发展程度和汇率浮动等因素导致不同地区相同产品出现价差的情况下,必然刺激市场主体向其他销售区域寻求低价产品进行销售,导致平行进口行为发生。

商标是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的市场价值来源于对特定商业主体的指向关系。《商标法》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保护其识别性,以及在识别性基础上衍生出的质量保证功能和承载商誉功能。商标的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判断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着眼于是否损害商标基本功能。

商标作为一种区分商业主体的标识,其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并非标识本身,而是标识与商业主体之间唯一的、确定的指向关系,使消费者能够在准确识别商业主体的前提下作出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选择。因此,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必须建立在实际影响或割裂了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指向关系的基础上。

如果平行进口人未损毁或遮盖平行进口产品本身附带的品牌标识,亦未在产品上附加其他标识,商标与商品来源的对应关系明确、真实,使得一般消费者均可清晰识别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就不会损害商标识别功能。反之,如平行进口人对标识进行改动,意图割裂商品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固有联系或使消费者将平行进口产品误认为是授权经销产品,就会损害涉案商标识别功能,影响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

一般而言,标有同一商业标识的产品具有基本相同的品质,符合消费者通过该标识对产品进行认知的经验和期待。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产品来源,进而根据消费经验对产品质量作出评价并进行选择,商标质量保证功能由此得以发挥。

商标权人往往是平行进口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质量有充分的控制能力。但在平行进口人对平行进口产品的产品质量或性状有所改动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损害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如果因不同销售区域的销售政策差异导致产品质量不一样,平行进口人就应当注意进口国是否对产品有相较于出口国的特殊质量认证标准,平行进口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的质量认证标准。即便平行进口产品与在出口国销售的产品质量相同,但只要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质量认证标准,进口和销售该类产品就属于违法行为。

平行进口产品往往是商标权人所制造,在产品性状、质量、标识和包装未经更改的前提下,其承载的品牌商誉不致受损。但如果在进口国销售的授权经销产品主要是为适应当地特殊需要设计的,与在出口国销售的同样品牌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此时,平行进口人就应当在平行进口产品标签上说明该产品并非商标权人许可进口的,而且与商标权人在出口国销售的产品存在差异,以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商标权所承载的商誉造成损害。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识,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商信息、警示说明等。如果平行进口产品上不具有上述信息,不仅违反该强行性规定,而且可能导致消费者以错误的方式使用产品从而对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进而损害商标所承载的商誉。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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