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制度概述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张立国
德国是全球第四大经济体和欧洲最大的经济体。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22年中德双边贸易额达2980亿欧元,同比增长21%,中国连续第七年成为德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同时,德国一直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活动的重要国家,专利申请数量通常位居全球专利申请数量前五名。
在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可以通过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或联邦司法部在联邦法律公报中公告指定的专利信息中心分别申报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来获得;但可能包含国家秘密的申请,不得向专利信息中心递交。
根据德国《专利法》,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发明均可获得专利。德国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德国的专利跟中国的发明专利类似,可以保护产品和方法,同时法律规定的不予授权的客体也与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类似。
德国专利商标局设立审查部和专利部,其中,审查部负责处理专利申请、提供现有技术信息,专利部负责处理授权专利的所有事务、确定专利许可费数额、提供涉及专利局程序的法律援助以及对其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出具专家意见。
德国专利申请的一般流程为: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公布申请→检索→实质审查→授予专利与公告。
可用任何语言提交。以德语之外的语言撰写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后3个月内补交德语译文。但德国专利商标局收到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的德文译文之日视为申请日,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
申请提及附图,但提交申请时未提供附图的,德国专利商标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在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任何有关附图的说明视为未做出。附图送达德国专利商标局之日为申请日,否则关于附图的说明视为未做出。
在德国,检索请求现在只能由专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就现有技术的检索委托一个国际检索单位对所有或者特定的技术领域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的检索,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检索以其可以在欧洲专利申请中利用该检索结果的方式进行。任何人都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供影响授予专利权的现有技术。而实质审查请求可由申请人或者任何第三人在递交申请后7年内提出,但第三人不参与审查程序。
第三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德国专利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实质审查请求开始。由第三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在通知申请人之后无效的,德国专利商标局就此通知第三人和申请人。
因此,在德国,检索请求可以先于实质审查请求提出,也可以同时提出。分开提出的,检索官费为300欧元,审查官费为150欧元;同时提出检索和审查的,合计官费为350欧元。这就给申请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灵活性:申请人可以以比较低的费用初步判断申请的授权前景,为后续专利布局提供依据。
在德国,在专利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专利提出异议,在非法侵占的情况下,只有受害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陈述理由。异议人应当详细说明支持该异议的事实依据。未包含在异议书内的事实依据,应当在异议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补交。
在专利异议程序中,任何证明其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被起诉的第三人,在提起侵权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表示参加异议程序的,可以在异议期限届满后作为异议人参加该异议程序。前述规定也适用于任何能证明被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应当在提起侵权诉讼或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之日起3个月届满前以书面形式表示参加异议程序,并陈述理由。
异议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专利部认为应当听证的,应举行听证。专利部在听证传唤时,应告知当事人其认为做出恰当裁决所需要讨论的要点。
专利部的决定必须至少由三名专员共同做出,在异议程序中则必须包括两名技术专员。案件涉及疑难法律问题,且合议组中没有法律专员的,应当由专利部的一名法律专员协助撰写决定。
专利部应当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范围内维持专利或者撤销专利。异议人撤回异议的,在无异议人的情况下,异议程序仍然依职权继续进行。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拓展德国市场、在德国进行专利申请布局时,应充分了解德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掌握最新的法律与政策变化,灵活运用德国的专利检索规定、实用新型制度、尤其是实用新型分离程序。同时,也要关注竞争对手的专利或实用新型,及时有效地利用好异议程序,充分了解德国的诉讼制度,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