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涉及权利丧失的若干问题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王怡
在处理专利流程事务的过程中,存在很多权利丧失的风险。笔者收集整理了相关法规规章,总结了几种有可能造成权利丧失的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发生在专利流程管理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以及授权后事务处理的各个阶段,需要注意。
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资格需要注意。当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时,如果确认申请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时,一定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予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若申请人不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国专利局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和专利法第18条驳回该专利申请,即无法获得专利申请权。
分案申请在日常的专利申请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分案申请的流程中存在一些与普通申请流程的不同之处。如果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和申请人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会导致不予受理此分案。
首先,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不要错过。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但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特别注意,对于存在单一性缺陷的一代分案且审查员对于此缺陷发出了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需要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二代分案申请时,此二代分案的最后提交期限应为一代分案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
其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针对一代分案提出的二代分案的申请人应当与一代分案的申请人相同。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对于专利申请而言,优先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不论是巴黎公约申请还是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特别注意几种情形,以避免面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即不是首次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即当提交在后申请时,中国专利局已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虽然还没有正式的授权公告日,但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意味着此项专利申请肯定会被授权);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