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禁止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已注册的近似商标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褚福海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一般情况下,相同商品上不会出现与已经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即使出现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众所周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一般可以通过提出无效宣告、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进行解决。但是,即使行政机关将在后的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或因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整个程序下来,所需要的时间可能长达三至五年,甚至更长。而一般的商品热卖期一般来说也不过一年左右。如果被控侵权商品正处于热卖期或网红期,不及时制止在后注册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将会给在先权利人带来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
那么,在相同商品上当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为了维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了通过行政程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外,在先权利人该如何采取法律措施尽快禁止在后注册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呢?
日前,笔者代理了原告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以下简称德国野格公司)与被告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拉公司)、唱洪胜、合肥葡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园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或许能够对上述问题给出答案。
在该案中原告德国野格公司在利口酒商品上使用的“野格”注册商标被被告同样使用在利口酒商品上的“野格哈古雷斯”注册商标所摹仿。
首先,该案有必要对原告“野格”商标构成驰名作出认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其次,原告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野格”商标构成驰名。从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野格利口酒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野格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野格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野格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享有的市场声誉等各方面,证明了原告“野格”注册商标在“野格哈古雷斯”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8年5月21日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
最后原告证明被告使用的“野格哈古雷斯”注册商标构成了对原告“野格”注册商标的摹仿。被告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与“野格”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野格”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野格”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从该案可以得出结论,在相同商品上当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为了尽快制止在后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维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了通过行政程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外,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认定其在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方法,尽快禁止在后注册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