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嗨锅”纠纷,金羚羊与良品铺子谁之过?
来源:中国贸易报
提及自热火锅,人们大多对于“自嗨锅”不会陌生,但可能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早在2017年便有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方便米饭、盒饭、方便粉丝等商品上,并于2018年将其核准注册。因认为零食销售商良品铺子在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自嗨锅”字样,侵犯了其对“自嗨锅”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自嗨锅”商标权利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金羚羊)于2022年展开了维权。
在这起纠纷中,金羚羊指控湖北良品铺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良品铺子)在网店链接名称中使用“自嗨锅”字样,侵犯其对“自嗨锅”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良品铺子则认为“自嗨锅”三字属于描述性词汇,其对“自嗨锅”字样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猫公司系电子商务平台天猫网的经营者,属于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金羚羊在提起诉讼前未就侵权行为向天猫公司发起投诉,而且接到起诉后天猫公司及时断开了侵权链接,采取了必要措施。因此,天猫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对于良品铺子的被诉侵权行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在网店商品链接中使用“自嗨锅”字样,系对其自热火锅产品的广告宣传,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自嗨锅”与涉案商标读音、含义相同,仅字形有区别,构成近似;良品铺子销售的自热火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粉丝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关联,构成类似商品。综上,法院认为,良品铺子在类似商品的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自嗨锅”标识,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该案的赔偿数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因为良品铺子的侵权获利或金羚羊因侵权所遭受到损失均无法查清,遂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表现形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良品铺子的主观过错、金羚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据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该案的赔偿数额为6万元。
良品铺子、金羚羊均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一审判决,随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自嗨锅”属于臆造词,自身显著性较强,良品铺子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的销售链接标题中使用“自嗨锅”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金羚羊有特定联系,侵犯了金羚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一审法院以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良品铺子赔偿金羚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6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据此驳回了良品铺子、金羚羊的上诉请求。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设置了描述性使用抗辩,旨在禁止商标使用活动中将描述性词汇垄断为私人专有权利,进而增加竞争者正常竞争的成本,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志峰表示,描述性使用是对于描述性词汇的使用,描述性词汇一般为含有特定固有词汇,该词汇描述了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特征、用途、原料或成分等,作为商标使用无法发挥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无法起到积累商誉进而取得竞争优势的作用,通常只是对客观情况或信息的一种描述。
“经营者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尽量选用臆造性词汇或暗示性词汇作为商标注册,不仅可以提高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还能将其作为商誉长期承载和积累的重要载体,降低商标注册和使用风险。”孙志峰建议,在选择使用相关商业标识时,要杜绝主观臆测替代客观事实,使用相关标识前要做好商标检索,如果他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或有其他知识产权应进行避让,遇到确实无法规避的可能构成标志描述性使用等情形,要委托专业人士做好前期论证和排查,最大限度避免侵权风险。(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