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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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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数字经济更需保护软件著作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我国近年来深入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先后印发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我国数字经济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型产业。”在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典型案例发布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表示,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保护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上,6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发布,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更为明确有效的指引。其中,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涉及开发者著作权问题,对企业侵权风险进行了提醒。

南京某公司主张对某视频采集驱动软件、内置固件程序及配套应用软件依法享有著作权,北京某公司曾经作为南京某公司的销售商,双方曾签订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不得对南京某公司产品、驱动、软件、包装等有任何盗版或侵权行为,但南京某公司发现北京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了包含前述软件的视频采集卡,向用户提供视频采集驱动软件、内置固件程序及配套应用软件,构成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数码类产品时,未经许可将他人开发的驱动程序刻录成光盘作为自己产品配套软件向购买者提供,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该驱动程序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权利人为购买硬件的用户使用便利,在其网站免费提供该驱动程序的下载,不代表其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免费利用,包括不能因此认定著作权人许可下载得到上述软件的主体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件进行销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委员会主任冯刚表示,数码类产品往往需要安装配套驱动程序、固件等软件,才能独立或安装在其他硬件上运行使用。开发者独立开发的此类软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一类作品,开发者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等。某个厂商开发的驱动程序或固件可能可以兼容多个厂商生产的同类数码产品,但其他厂商不能未经许可直接将上述软件制作成复制件并向其产品购买者提供。软件权利人在其产品或企业官网提供上述软件免费下载,通常系许可他人将软件下载后安装在权利人销售的产品上,其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误认为权利人已经向不特定第三人作出了其他用途的复制、发行许可。

涉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也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当前关注的重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宋鹏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今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国际知名工业设计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是一家从事汽车发动机和重要动力总成设计开发相关的企业,由于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涉案工业软件,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80500元。对于案件背后展现的行业风险隐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近期涉外工业软件侵权案件频发和我国自主工业软件,尤其是研发设计类软件市场占有率低主要成因,从政府侧、法院侧、高校侧、企业侧的多方联动、多措并举考虑形成了相应的调研课题信息报告。(钱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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