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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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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下月施行

加大保护力度 助力乡村振兴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制定实施,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6月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8个,累计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超2.5万家。

由于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且一直未作修改,已不能满足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的现实需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存在审查程序相关规定不完善,未规定不予认定的情形,且未规定变更和撤销程序;其次,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较少,缺少明确的操作指引;最后,权利保护较弱,侵权行为不够明确。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该《办法》。《办法》以“急用先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贯彻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衔接;完善审查流程,优化审查认定程序;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明确生产者义务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明确侵权行为。

据了解,《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真实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经过长期持续使用,被公众普遍知晓。地域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全部生产环节或者主要生产环节应当发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特异性是产品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关联性是产品的特异性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为加大保护力度,《办法》强调,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且误导公众、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冒用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等具体违法行为,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理标志代表特定的地域和产品质量特色,也是其当地特色文化和人文历史的重要载体。《办法》指出,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对于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传承传统文化、促进对外开放都具有重要意义。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主任谢商华表示,地理标志产品浓缩了一个地方地理、历史、人文优势,有不可复制的独特性。除了进一步提升品质、通过标准化生产保证品质稳定以外,还要注重品牌打造。品牌知名度高,产品的附加值才会提升。建议推动地理标志与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地理标志与专利、商标等多类型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打造地理标志复合型产业,促进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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