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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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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贸易报  

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近日二审宣判引发社会关注。业内人士认为,该案虚拟数字人作为新兴业态,其权利保护路径和保护模式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体系下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

案件中,原告上海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了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了两段视频,一段用于介绍Ada的场景应用,另一段则用于记录真人演员与Ada的动作捕捉画面。2022年7月,被告杭州某光纤网络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使用Ada相关视频内容。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传播使用该虚拟数字人,构成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诉至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其抖音账号上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虚拟数字人所作的“表演”实际上是对真人表演的数字投射、数字技术再现,其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当虚拟数字人参与拍摄或作为角色出演,其行为、表演活动被记录下来并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形成连续动态画面,其也不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或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因此,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虚拟数字人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但上海魔珐公司作为该虚拟数字人的制作方以及真人演员所属公司,依法或依约拥有该虚拟数字人相关的权利。结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虚拟数字人Ada的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并传播了相关视频,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上海魔珐公司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以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杭州某网络公司利用这些视频进行引流营销,并在展示过程中加注了商标标识,可能对消费者的决策产生了一定误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相关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案件具有明显的判例意义,也有利于确定在该领域的规则,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用户对虚拟数字人的合理使用范围,对保障虚拟数字人开发者、运营者、品牌方的商业利益具有指引价值。(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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