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动”撞脸“脉动”纠纷案终审“酷动”侵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提起“脉动”,很多人并不陌生。“脉动”品牌方达能公司围绕“脉动”品牌,申请注册了一系列“脉动”文字图形商标。2021年9月,在苏州市吴江区的一家小型超市内,达能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在柜架上摆卖的“酷动”维生素饮料包装与其“脉动”维生素饮料包装较为近似。上述“酷动”维生素饮料的品牌方为小洋人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奶粉批发、零售等。
达能公司认为,小洋人公司仿冒达能公司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造成大量消费者的混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达能公司遂将小洋人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与其“脉动”产品近似包装、装潢的饮料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
苏州中院认为,“酷动”饮料的包装装潢虽然在一些细节(比如瓶体上部的圆环曲面的形状,瓶身凹部的形状等)上与“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有细微区别,但两者在整体的瓶型、配色、文字以及配图上均近似,尤其“脉动”文字与“酷动”文字本身亦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使得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相似。鉴于双方当事人商品包装装潢的整体和要部设计均构成近似,同时考虑到“脉动”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较高、双方当事人商品属于同类商品、“酷动”商品包装装潢的历史演变等事实,根据普通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时可能施加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最终,苏州中院认定小洋人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脉动”商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外包装装潢在涉案商品交易中的吸引力和利润贡献率,小洋人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达能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小洋人公司向达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洋人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其相关上诉请求未获支持。(赵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