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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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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品牌保护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鄂尔多斯控股集团总裁王臻向记者表示,品牌建设打造质量强国的一个关键落点。面对商标侵权易发多发且维权难的实际情况,建议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中国品牌、中国名牌的持续成长创造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法治化环境。

王臻介绍说,可从以下五方面着手改进。一是加大对商标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完善品牌维权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大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引入平台评价机制,完善平台治理、加重平台的审核责任;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注册审查制度,对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类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护,并鼓励中国驰名商标进行同一商标的多元产业扩张应用,放大名牌效应;三是加强对商标类广告语的保护,明确其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品牌持有者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大对商标淡化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全面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制裁严重侵权行为,让故意侵权者付出更大代价;五是发挥专业协会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能够组织、领导、落实行业自律行为,在协会层面建立争议调解机制。

围绕加强商标、字号保护,促进知名品牌培育和商品服务贸易发展,全国政协常委、浙江省工商联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表示,要强化商标字号联合保护,推动品牌强国建设。建立健全商标字号联合保护制度,尤其是针对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建立数据库动态更新和共享制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联合监管。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审查,要求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未提供权利证明的,不予登记核准。

已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权或应权利人请求要求侵权人变更企业名称;将知名字号注册为商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审查,要求其提供相应权利证明,未提供权利证明的,不予核准注册。

更要打击商标恶意撤销无效行为,降低权利人负担。出台相关制度打击商标恶意撤销无效行为,包括在审查程序中建立驰名商标或商标使用白名单制度,对于五年内认定驰名商标或三年内有过撤销维持有效记录的商标,应由申请人进行举证初步证明该商标不存在使用行为,否则予以驳回;对曾被申请无效维持有效记录的商标,简化无效答辩程序,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及负担。

建立恶意撤销、无效申请人及代理机构惩戒机制。多次恶意撤销、无效的,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限制其相关行为,并由恶意撤销无效申请人承担权利人应对撤销和无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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