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青蟹”商标侵权案判决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三门青蟹”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2万元。
原告三门青蟹服务中心诉称,乾隆年间三门县地区便已开始养殖青蟹,至今已有数百年历史。2022年6月,被告某公司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店使用“三门青蟹”标识对外宣传销售青蟹产品,牟取不正当利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被告辩称,其销售产品的标题为“青蟹 三门”,并非“三门青蟹”,且搜索“三门青蟹”关键词指向被告店铺系平台推广所为,非公司操作。
据悉,浙江台州三门青蟹色泽光亮,呈青蓝色,壳薄螯大,肉质细嫩,系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店铺中的涉诉商品链接标题含“青蟹 三门特大膏蟹”等字样,被告自认2023年前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从广东代发的货,不是产自三门的青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产品链接的商品标题使用了“青蟹三门特大膏蟹”等字样,目的具有彰显该商品原产地及特定品质的作用,属于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上述字样与原告享有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文字内容、读音、文义等近似,结合“三门青蟹”商标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地理标志是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管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案中的“三门青蟹”就是证明商标。(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