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6版:法律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6版            法律
 
今日关注

2024年4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宣判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张友

AI技术在模仿和再现人类语音及各种声音效果的同时,也引发人格权侵权争议。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

原告殷女士从事配音、播音工作多年。2023年5月,殷女士发现,一款配音APP将自己的声音AI化后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牟利,这一声音产品出现在多个短视频平台的用户作品中。

原来,此前殷女士曾接受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该公司将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被告某软件公司,允许某软件公司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被告某软件公司仅以殷女士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晓萱”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对外出售。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由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向被告某软件公司下单采购名为“晓萱”的文本转语音产品。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取应用程序接口形式,直接调取生成“魔小璇”的文本转语音产品。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5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2023年12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曾首次组成5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声音权益基于案涉AI声音。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所谓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在他人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本案中,因被告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

综合考量各项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殷女士赔礼道歉,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殷女士赔偿损失25万元。

本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表示,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