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网盘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姜旭
百度网盘被诉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对上海翡翠东方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翡翠广州分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一案作出宣判,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构成间接侵权,百度公司须赔偿翡翠广州分公司经济损失等10万元。此前,该案一审法院曾判决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曾判决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2017年5月31日,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将电视剧《食为奴》(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等权利转授权给翡翠广州分公司。
在获得授权后,翡翠广州分公司发现有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分享、在线播放、秒传等功能传播涉案作品。2017年8月30日,翡翠广州分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告知函,希望百度公司依据其提供的文件名称以及哈希值等信息,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但百度公司认为该告知函非有效通知,未予理会。
随后,翡翠广州分公司以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为由,将其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15万元。
对此,百度公司辩称,百度网盘的秒传、分享、离线下载是百度网盘向用户提供的技术功能,这些技术功能都是中立的,具有非实质性侵权用途;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的时候有数据传输,下载的作品是由第三方而不是百度网盘提供,百度网盘对存储的文件也不享有控制权。
天河法院一审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翡翠广州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翡翠广州分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百度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功能下载涉案作品,下载页面可显示文件的下载速度和进度,证明百度网盘与第三方之间存在文件数据传输,文件来源于第三方,百度网盘仅充当下载工具,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翡翠广州分公司发送的告知函,缺乏涉案作品被网盘用户侵权的初步证据,不构成有效通知,百度公司收到后未采取制止侵权措施并无过错;但是翡翠广州分公司在一审固定诉讼请求之前,向百度公司补充提交了百度网盘用户侵权的证据,百度公司仅断开侵权链接,未采取必要措施屏蔽文件的分享功能,造成了翡翠广州分公司损失的扩大,百度公司对此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
对此,该再审案审判长、广东高院民三庭副庭长欧丽华表示,百度公司作为云存储服务商应承担相应的平台责任,仅断开涉案链接的做法,导致用户仍可对服务器中的同一文件拥有其他链接或者生成新的分享链接,不足以制止、预防其他相同侵权行为。因此,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伟君表示,在以网盘为代表的云存储平台内,用户向其私人空间存入的文件,以及相互公开或者私密分享的文件不计其数。为释放存储空间、提高存储效率以及确保存储数据安全,云存储通常采用相同文件合并存储技术,以及禁止外部设备搜索、抓取用户文件的技术。网盘用户存入分享文件引发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既易发又隐蔽。如何确定经过合并存储处理的离线下载文件提供方,云存储服务商又该被赋予何种程度的监管责任,是云存储时代著作权保护中绕不开的话题。
“再审判决较好地把握了在严格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前提下,促进云存储产业健康发展的理念,合理平衡了著作权人、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用户三者的合法权益。”张伟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