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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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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为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姜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外公布该庭在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最新进展及近期审结的相关典型案例。成立5年来,法庭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逐年递增。2023年,法庭新收植物新品种案件180件,审结166件,同比分别增长16.1%和100%。其中,85%以上的案件为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品种权人胜诉率达90%。鲜活的数据表明,我国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能力不断提升,品种权人的维权意识、信心和底气也在不断增强。

在“露辛达”马铃薯品种侵权案中,法庭在生效判决中强调,对于审批机构并未保存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的,允许品种权人自行提交繁殖材料作为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从而确定其权利基础,但品种权人应当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证明责任的履行需要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来实现,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以达到证明其主张的标准。品种权人对于用于检测的授权品种对照样品应尽力、勤勉举证,善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来源清晰、保存规范、送检过程真实可信,符合鉴定或检测要求。在有条件充分举证而并未尽力、勤勉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小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法庭二审判决根据侵权种子的销售总数乘以授权种子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并综合考虑侵权人存在故意侵权、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无标识标签种子等情节,在授权种子价格区间中选择较高价格作为计算依据,最终全额支持了品种权人60万元的赔偿主张。该案通过基因分子检测、种子常规检测等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根据品种权人的举证合理酌定授权品种的价格和利润等计算因素,尽可能查明实际损失,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的赔偿。

在涉玉米自交系亲本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法庭二审判决认为,针对侵权人因侵犯亲本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可以考虑依据该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及其可替代性、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予以确定。对于玉米杂交种的亲本而言,其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可以参考行业在品种经营权交易时关于玉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相关惯例,并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受保护品种的收益比例。该案判决对于缺少市场销售价格的作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进行了有益探索,体现出人民法院聚焦育种创新需求,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进构建植物新品种保护、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回应育种研发对创新成果多元保护的法律需求。

在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法庭二审判决认为,在先生效的涉种子刑事裁判认定的刑事被告人无证销售侵权种子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侵权事实。该案积极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关于当事人免证事实的规则,基于生效民、刑裁判及品种管理行政行为认定侵权事实,有效减轻品种权人证明负担,实现了强化执法与司法、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有机衔接和协同保护的良好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法庭将继续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种业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农业科技创新和粮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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