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区域合作推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王海文 贾瑞哲
随着数字技术、数据流动、信息网络的深化发展,数字服务贸易以其强大韧性和潜力日益成为全球各国重点发展的领域,更在世界各国竞争格局加速重构中成为重要的战略选择。我国出台的《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将“扩大开放、合作共赢”作为原则之一。因此,我国应精准研判内外形势,以高水平自由贸易网络建设战略为核心基石,打造高水平开放平台、深化全方位国际合作、实现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为我国数字企业出海构建稳固、高效、公平的区域合作环境,在数字博弈中推进数字服务贸易优势构建与跃迁。
研判内外形势:为何要加强数字服务贸易区域合作?
从外部形势看,全球规则重构、数字主权博弈、产业竞争加剧“倒逼”数字服务贸易区域合作。一方面,数字服务贸易面临着规则碎片化、治理分散化、保护集中化的态势,主要发达经济体通过区域贸易协定、数字经济协定主导高标准数字规则制定,试图形成“俱乐部”模式,若不能尽快实现有效对接,我国会面临被边缘化风险,丧失规则制定话语权甚至参与权。另一方面,科技竞争所形成的“小院高墙”与贸易伙伴国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实际上增加了我国数字服务企业出海的风险与挑战。一些经济体甚至以贸易安全、投资安全、数据安全、文化安全为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从边境上到边境内均对数字服务企业设置障碍。可见,加强区域合作是打破围堵、避免脱钩的战略选择。
从内部发展看,我国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是加强数字服务贸易区域合作的“底气”与“需求”。在全面建设“数字强国”与“贸易强国”战略的推进下,我国不仅在跨境电商产业、移动支付工具、数字平台企业等领域实现全球领先,还创造了庞大的数字消费市场和先进技术的应用场景。2024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稳步扩大,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第二。2025年上半年,我国数字产业完成业务收入同比增长9.3%,同时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约达1.32万亿元、同比增长5.7%,展现出数字活力。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通过新的生产方式、新的业态融合、新的消费场景,推进我国数字服务贸易以全新的业态和模式走向全球。此外,随着中国对外数字经济、服务贸易、跨境投资相关合作的深化,企业“出海”寻找新增长点的意愿不断加强,对我国通过区域合作,破除制度障碍提出了需求。
明确合作重点:如何布局与推进?
在当前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加强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区域合作已成为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
首先,以高水平自由贸易网络建设战略为核心基石,重点发挥RCEP的优势和作用。RCEP作为我国参与的首个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首次在亚太区域构建了数字服务贸易治理体系,它不仅将渐进开放的原则引入服务贸易章节,还在数字贸易的贸易条款便利化、减少数字贸易壁垒和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成员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往来,也成为我国深化数字服务贸易区域合作的坚实基础。因此,中国应该在推动RCEP规则落地的基础上关注规则细化与实施,重点落实数据跨境流动、电子认证等条款,与成员国共同制定操作指南,减少因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异质性所带来的贸易不确定性。同时在考虑与重点成员率先建立数字贸易示范区时,也要利用RCEP对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规定,扩大数字内容贸易的规模和质量。
其次,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推进高标准经贸协定谈判,实现数字服务贸易治理的内外衔接。一方面,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推动数字服务贸易治理内外衔接的关键渠道,数字丝路合作已成为践行全球发展倡议、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的新亮点。我国可以结合“数字丝绸之路”建设,重点聚焦东盟、中东欧、中东等地区,推动数字标准互认,并通过“小而美”项目深化合作,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硬联通”向“软联通”过渡,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治理、智慧城市标准的建设与互认、数字金融服务和平台互联互通、数字海关合作、数字人才培养等方面强化区域合作。另一方面,我国还应积极探索数字服务贸易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标高标准规则。以申请加入CPTPP和DEPA为突破口,在自贸港和自贸试验区主动进行压力测试,试点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流动、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国际互认等制度,为未来参与更高水平合作积累经验。
再次,利用多层次区域合作与对话平台,广泛争取数字服务贸易治理共识。践行多边主义仍是我国参与全球经贸治理的基本原则。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下,我国应深化电子商务议题的谈判,推动建立数字贸易多边框架,在重点关注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电子传输免关税等议题上形成“中国方案”,积极推进多边数字服务贸易谈判的改革与规则完善。积极构建多层次区域合作体系,推动数字服务贸易治理共识的形成。如在上合组织框架下重点推进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网络安全合作,中非合作聚焦数字能力建设和电子商务合作助力跨越数字鸿沟,金砖合作机制下则着力推动数字经济技术规范对接等等。尤为重要的是,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在“全球南方”国家关注的数字贸易议题上,重视数字主权、公平发展和技术转移问题,推动建立包容性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助力发展中国家提升数字治理能力。
在高水平区域合作中加快我国数字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一是深入研究规则,强化数字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的合规建设。持续加强国际经贸应用型智库建设,强化对RCEP、CPTTP、DEPA等协定规则解读、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强政府支持和相关协会助力,促进数字服务贸易企业参与数字贸易规则、有关标准的制定,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国际标准化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国际标准化工作能力和水平。强化对核心业务领域相关跨境政策差异的解读,切实以企业的经贸往来需求为导向,推动反馈-沟通-处理一体化渠道建设,及时跟踪效果,推动风险评估。加强包括信息咨询、专业培训、经贸预警、合规排查等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以及调解、诉讼、仲裁等多元商事纠纷服务,引导支持数字服务贸易企业开展“走出去”合规建设。
二是深化创新融合,全力加强包括RCEP区域在内市场拓展和供需对接。深入研究目标市场状况,面向包括RCEP区域等市场,加大数字技术场景应用力度,提升研发设计、产品维修、运营维护以及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出口,延伸服务链条,推动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相伴随的服务实现深度融合,促进业态和模式创新。重视对服务外包支持促进力度,推动云外包、众包、平台分包等模式发展,推动服务外包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完善海外交付中心、账务结算中心等建设,推动与贸易成员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形成高度通达的交易、交流网络。
三是构建合作生态,全面提升数字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的竞争力。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政策优势,加强区域联动,创新企业跨区域经营与产业跨区域合作新模式,提升区域数字服务贸易协同合作水平。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助力包括展览展示、对接交易等不同功能和类型平台的建设,特别是发挥数字技术在平台建设中的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支持。进一步推动贸易和签证便利化水平,促进自然人流动,加强原产地证等办理和“一站式”服务,同时发挥贸促会、商会、协会等国际联络渠道优势,构建全球友好商协会网络和国际合作通道,为数字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竞争力提升创造条件。
[作者分别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院国际文化贸易系主任、讲师。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推进制度型开放下我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的重点与路径研究”(23CJY07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