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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关税实质性征收落地 中企迎合规新挑战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卢柯冰 钱振球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正式结束过渡期,进入实质性征收阶段,成为全球首个系统性实施的碳边境调节工具。该机制以“碳成本公平”原则为核心,旨在防止碳泄漏并推进全球气候治理。然而,其实质已成为欧盟构建绿色贸易壁垒、塑造全球碳监管话语体系的重要工具,并可能重塑全球碳密集型产业的贸易格局。中国是欧盟主要贸易伙伴及全球碳密集型工业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中国企业在欧盟碳关税正式实施背景下面临严峻的合规挑战。

CBAM的核心监管框架

与实施现状

欧盟碳关税采用分阶段实施、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的策略,体现了其在气候目标与贸易现实之间寻求平衡的战略考量。CBAM目前涵盖六类商品:水泥、电力、化肥、氢能、钢铁和铝。这些行业因其高碳强度、显著的贸易规模以及易受碳泄漏影响而被战略性选中。碳泄漏是指严格的气候政策将碳密集型生产推向环境法规较为宽松的地区,从而削弱全球减排努力的现象。

除电力和氢能外,当受监管进口产品的累计总量超过每年50吨时,即触发CBAM合规义务。该门槛仅适用于欧盟进口商,当进口商的累计进口量超过50吨时,即使单个海外供应商的发货量低于此数额,也必须配合进口商履行合规申报要求。这一聚合规则实际上将合规责任延伸至整个供应链,迫使小型供应商无论其个体发货量如何,都必须参与CBAM框架。

根据欧盟于2025年12月发布的扩容提案,自2028年起,约180种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将被纳入管制范围,包括机械设备、汽车零部件和家用电器等,管控范围进一步扩大,实质上覆盖了中国对欧盟出口的主要工业制成品。这一制度调整标志着CBAM合规责任已从上游原材料环节延伸至整个工业价值链,要求下游成品制造商建立全面的可追溯机制,并严格核查上游供应商的碳合规资质和数据真实性。这种下游扩展标志着监管力度的显著升级,使CBAM从以原材料为核心的工具转变为综合性产业政策工具,对全球制造业供应链产生深远影响。

欧盟碳关税的核心运行逻辑是“碳成本等同”,即计算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确保进口产品承担与欧盟国内产品同等的碳成本。该机制包含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排放核算方法、证书清缴机制以及配套改革措施。

在排放核算方法方面,CBAM关注产品整个生产链的温室气体排放,既包括制造过程中的直接排放,也包括能源消耗产生的间接排放。该机制采用“隐含排放”估值模型,追踪从原材料开采到最终生产的碳含量。核心公式为:CBAM应缴金额=(产品隐含排放-免费配额覆盖的排放)×CBAM证书价格-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从而在避免双重碳成本负担的同时保持竞争对等。

产品隐含排放可通过两种不同方法计算。第一种是实际值申报法,企业须提供经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核实的全面碳足迹数据。该方法要求对燃料消耗、能源投入、工艺排放和生产数量进行详细监测,并辅以严格的文件记录和审计追踪。第二种是默认值申报法,适用于无法提供或核实实际数据的情况,按照欧盟设定的默认值计算。这些默认值是欧盟根据各行业表现最差的百分位数设定的惩罚性基准值,具体依据产品类别和原产国分别确定,整体水平显著高于过渡期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该默认值通常高于中国产品的实际排放水平,可能直接导致关税成本增加30%至50%。此外,自2026年起,这些默认值将通过三年阶梯式附加费机制逐步上调:2026年较基准水平提高10%,2027年提高20%,2028年起固定提高30%。这种递增的附加费结构为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激励,促使它们投资于实际的排放监测与验证能力,因为依赖默认值将导致碳成本逐步上升。

在清缴方式方面,CBAM采用证书清缴制度,进口商必须购买并清缴与其进口产品经核实的隐含排放相对应的CBAM证书。每份证书对应一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证书价格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价格动态挂钩,确保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的碳定价一致。具体而言,2026年的价格按季度平均EU ETS价格计算,2027年起过渡至周平均价格,以反映更即时的市场状况。进口商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进口产品的碳关税年度结算,原始记录和支持文件须至少保存五年以备审计核查。未能提交足够支持文件或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申报,将使企业面临处罚风险。

在配套国内改革方面,根据EU ETS此前授予欧盟境内企业的免费碳排放配额,将从2026年起逐步取消,至2034年完全终止。该逐步淘汰计划遵循线性轨迹,年度削减量旨在为国内生产商提供可预测的成本增长。这一政策意味着欧盟国内企业的碳成本将逐步上升,进一步凸显进口商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碳成本公平竞争环境,防止欧洲制造商处于竞争劣势。同时,欧盟明确,进口产品在其原产国已支付的碳成本(包括显性碳税和排放交易系统成本),可在提交正式文件和独立第三方核实后直接抵扣CBAM负债。这一抵扣机制为中国企业抵消碳成本提供了有限但有意义的操作空间。

截至2026年3月,即欧盟碳关税正式实施三个月后,欧盟进口商已启动强制性申报程序,部分中国领先企业,特别是具有重要欧盟市场布局的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已开始建立全面的合规框架。这些前瞻性企业正在优化生产工艺以降低排放强度,投资碳核算基础设施,收集供应链层面的精细化碳数据,并聘请经认可的第三方核查机构以确保数据可信度。然而,大多数中小企业仍面临显著的执行挑战,包括碳核算技术专长有限、合规基础设施财务资源受限、对欧盟监管要求理解不足,以及从分散的国内供应链获取可靠排放数据困难等。

中国企业的风险规避

与合规策略

事前运营控制和系统性合规管理构成企业有效规避CBAM合规风险、维持不间断市场准入的关键基础。核心战略目标在于严格遵守CBAM监管要求,强化各运营环节的控制机制,确保合规申报与核查流程有序推进,并及时识别和化解新兴合规风险,防止其升级为市场准入壁垒或财务处罚。

在碳数据申报方面,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规范申报流程。应优先采用实际值申报,避免因较高默认值而增加碳成本。这要求企业主动准备经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核实的全面碳足迹数据,建立健全的数据收集和质量保证体系,并详细记录排放源、能源消耗和生产参数。企业须及时配合欧盟进口商提供所需文件,确保进口商按时完成申报以满足监管时限,并建立明确的数据请求和核查询问响应程序。同时,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申报时限,指定专职合规人员负责申报协调,系统跟踪申报进度,及时纠正已识别的缺陷,避免因迟报或误报而产生高额财务处罚、清关延误以及潜在的货物拒收风险。

第三方核查是CBAM框架内的关键可信度机制,企业必须规范核查配合程序,确保审计流程顺畅和结果可靠。这包括优先聘请具有丰富CBAM专项经验和相关工业领域公认资质的欧盟认可核查机构。企业应通过提前准备全面的文件包积极配合核查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能源消耗记录、排放计算方法和配套测量数据;并积极协助现场核查活动,包括设施检查和工艺观察,使核查员能够准确评估排放源和计算方法。此外,企业须及时回应核查发现和整改要求,对数据收集系统或计算方法进行必要调整,确保最终核查报告获得欧盟认可和相关主管机关接受。

针对CBAM范围扩大带来的供应链传导风险,企业必须加强延伸供应网络中的碳合规管理,建立对上游供应商的严格碳合规准入机制。这包括制定供应商评估标准,优先选择碳排放强度低、碳管理能力健全且愿意提供透明排放数据的上游供应商进行合作;通过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明确数据共享义务、核查要求和合规责任,构建供应链碳治理的契约框架;建立一体化的碳数据共享机制和数字化追溯系统,实现从原材料开采到最终装配的全链条排放追踪。对关键供应链节点开展定期碳合规审计和风险评估,并实施结构化方案督促供应商整改已识别的合规缺陷,防止因上游供应商不合规或数据造假导致清关中断和声誉损害。

同时,面对CBAM下碳成本上升带来的直接财务风险,企业必须在多个运营维度实施全面的成本优化策略。这包括系统记录和核实原产国已支付的碳成本,确保最大限度利用可用的抵扣条款,并通过加速采购绿色电力和可再生能源证书优化能源结构,降低间接排放强度和相应的碳负债。企业应积极与政策主管部门沟通,争取绿色技术投资可用的激励措施、补贴或过渡性支持。此外,通过与欧盟进口商协商明确的碳成本分担安排,以合同价格调整机制或成本转嫁条款的形式,公平分配合规负担,避免中国供应商被动承担不成比例的碳成本压力。

企业唯有建立可持续的合规能力和根植于系统性低碳转型的竞争优势,才能从根本上规避碳关税带来的各类运营和战略风险。这要求企业持续投入绿色技术创新,针对高碳生产环节部署突破性低碳生产技术,全面推进能效提升、工业工艺优化和循环经济整合;加强与领先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获取前沿低碳技术和专业技术专长;在各运营层面系统推进节能减排管理措施,从源头降低产品碳排放强度,从而最小化直接碳成本和持续性的合规行政负担,同时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与此同时,将低碳理念贯穿于产品全生命周期——涵盖研发、设计、生产、物流及报废管理等各个环节,能够推动开发出专门针对欧盟严苛低碳标准及消费者需求变化而设计的产品。通过获取欧盟认可的低碳产品认证(如环境产品声明或行业专属可持续性标签),可获得第三方对环保性能的权威验证。战略性强化低碳品牌定位与营销传播,不仅能提升产品差异化优势和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更有望将强制性合规成本转化为品牌溢价与可持续市场份额优势。

最后,合规人才培养构成了企业有效应对CBAM合规风险和驾驭不断演进的监管格局所必需的人力资本基础。企业应优先招聘专业碳合规人才,包括碳核算师、可持续发展分析师、监管事务经理和供应链环境专员等,以专业专长充实管理团队。实施全面的内部培训计划,提升员工在碳测量方法、欧盟监管要求、核查程序和风险管理实践方面的能力。同时,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咨询机构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战略合作,促进知识交流、获取最佳实践指导,并就监管实施问题进行集体倡导。通过这些一体化的人才发展举措,企业可全面提升组织合规能力,在日益受碳合规约束的全球贸易环境中建立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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