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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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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竞争边界 筑牢平台数据保护屏障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钱颜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的当下,数据抓取、交易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数据权属界定、市场竞争秩序规制等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热点。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该院首例依据新增数据专款保护数据权益的案件,为数据合规使用提供了重要指引。

某科技公司是国内知名职场社交平台的运营主体,平台内汇聚了海量用户的姓名、职位、工作年限、完整工作及教育经历等职场数据。为保护数据安全,平台在《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内容中明确约定,禁止用户注册多个账号及实施数据爬取行为,并设置了登录验证、访问权限管理、追踪加密参数等多重技术防护措施。

王某为非法牟利,使用多个手机号注册了涉案平台账号并充值商务会员。他通过获取网页源代码、编写爬虫程序的方式,避开平台技术防护措施,自动抓取全平台核心职场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同步至自己搭建的非法网站。随后,王某又通过二手平台以自营加分销的模式,对外销售该非法网站1天至15天不等的短期访问权限,以销售非法获取的数据内容为主营业务且销量较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数据属于某科技公司“合法持有的数据”。这些数据系平台经用户同意,依据《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合法采集处理形成,某科技公司通过长期运营投入,将零散单一的个人信息汇聚整合成具有体量的数据集合,形成了远超原始数据的经济价值。这些职场数据是平台开展社交匹配、招聘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核心基础,直接关系到平台的竞争优势。王某使用多个账号充值会员、编写爬虫避开技术措施抓取全平台数据,并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售卖的行为,不正当攫取了某科技公司的用户及市场份额,对涉案平台主营业务产生了实质性替代效果,还可能引发数据安全风险,既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数据市场的竞争秩序。

本案中,法院首次明确提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不正当竞争专款的四个要件:客体要件为行为指向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主体要件为实施主体是经营者;行为要件为存在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数据的行为;结果要件为该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合法持有的数据”的认定标准,即需由经营者合法收集、存储或使用,通过实质性投入形成,并能为其带来经营利益或竞争优势。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张倩表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平台经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平台通过长期投入、合法收集整合形成的数据集合,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与创新潜力,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数据专款,正是为了明确数据获取与使用的行为边界,防止不正当攫取他人数据成果,维护数据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表示,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仅在解决数据权属的争议,也在塑造数字经济领域的数据获取规则、数据使用规则,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本案明晰了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框架,向市场主体释明了数据获取、数据使用行为的红线,为执法与司法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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